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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令有效期只有一年吗

您好,不一定只有一年的,每一部地方政府法规或规章在最末篇都有“有效期XX年”等字眼,如果没有,那么是一直生效的
在没有新文件下来代替旧文件之前,老文件一致是有效的。

政府令有效期只有一年吗

2,省部级颁布的令是如何编号的

只有中央部委有权颁布令,属于部门规章,如人力资源保障部第7号令,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地方法规,如**省失业保险条例,一般是*府{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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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颁布的令是如何编号的

3,行政公文中的命令由什么级别以上发出的最新的办法规定

答:1、行政公文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2、行政公文只是属于公文里的其中一块;公文包含行政公文、党的机关公文、各类事务公文(总结、报告、演讲稿、计划书等等)、专业性公文。公文其实就是“党政公文和事务公文、专业公文”的总称。公文的含义是公务文书的简称。3、问题2和问题3,问法不对;它们之间是父子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公文中的命令由什么级别以上发出的最新的办法规定

4,第一次购住房有哪些优惠条件

1、购买普通商品住宅,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 2、第一次贷款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以享受85折的贷款利率和首付可以20%的优惠政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而且超过国家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按照《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规定,城镇职工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方案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但所购房屋超过省规定面积的部分,以有关部门分面积、档次所收费额为依据,计征契税。 1.原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购房的; 2.职务、职称晋升,原购住房退还,直新购房的; 3.职工异地调动、交流,原工作地所购住房退回,在新工作地重新购房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如果购买的住房属于普通住宅并且用于自住,则可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税收优惠。 否则,应按4%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5,乐山拆迁补偿标准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当事人协议作价;协商不成的,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从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6,无锡市办居住证要什么证见多少钱

身份证,和租房合同,不收费,要一个月以后能拿到
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2009年2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日期:20090227,实施日期:20090501, 颁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申请对象  已满16周岁,在本市有合法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外来人员及其配偶。  三、办理手续  申领《无锡市居住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填写《无锡市居住证申请表》;  3、在本市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期满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社区(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稳定收入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外来人员与单位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合同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已满20周岁,不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经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  (二)除前款基本材料外,依申请类型不同还应当提供的相应材料: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本市兴办实业投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并连续两年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连续两年年纳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个私企业业主。提供在本市投资经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2、属本市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各类技术人员达不到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特聘人员。提供人事部门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被本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具有中专或者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本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在本市拥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房屋产权并有稳定职业的务工人员。提供被本市企业合法录(聘)用证明;中专或技校毕业以上的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和房产证明。  4、获得本市市(县)、区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荣誉称号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获得市(县)、区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证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户口迁入规定而本人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提供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相关材料。  6、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人员的配偶提供结婚证。  四、受理单位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五、有效期限  《无锡市居住证》有效期为10年,每5年审验一次。  六、收费规定  免收居住证工本费。  七、咨询投诉  咨询投诉部门:无锡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咨询投诉电话:0510-82222229

7,河北省农村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什么条件走哪些程序谢谢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7号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哪个好去痘印美白保湿面霜评价美宝莲BB霜好用吗眼线什么牌子的美白眼霜好用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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