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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个体工商最新规定

一、个体工商注册流程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4、刻章;5、办理国税登记证;6、办理地税登记证;7、设立基本户。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注册个体工商最新规定

2,帮忙解读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这一条关于个体店 店名

1、在同一个县或区的个体店不可以。2、如果不在同一个县或区,可以办理。3、如果在同一个县或区,你可以办成加盟店或连锁的形式,比如说文成县星空电脑店二部,这样就可以了。
我们这里是可以的,只要登记的开店人是你自己就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因为与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所以不予核准登记。先把名字变更成其它的再申请新的“星空电脑科技”个人独资或公司、这样就可以用这个名字设立分支机构。

3,个体工商户注册有什么限制急在线等

个体户注册,一般是没什么限制的,但是要看看你是做什么行业?有些行业是限制了,例如:网吧、医院、化学危险品等等。
可以的, 出租屋就是您的经营场地啊!可是您还要去办个营业执照的,不然就是无照经营了。 一定要有经营场所,因为经营场所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中规定的,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2、不会存在这种营业执照:没有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可以不提供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 因为最起码也要登记该个体户的主要办公地点,或者一个固定的地址。 3、住改商是工商部门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放宽注册登记限制的一种地方性规定, 住改商的相关手续,您应该咨询当地工商局。 4、另外,住宅改商用房以后没有影响。 住改商不是改变您房产证上房屋的使用用途, 而是通过办理住改商手续, 工商部门特许房屋使用用途为住宅的场所作为商业用的经营场所,所以一定要办个体商户!
一些特殊行业不允许班里个体工商户。

4,个体户怎么注册登记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 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 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前,你可以先行租用一个店面,不要提你自己生产产品的事。因为你的产品本身就没有商标之类,生产、销售是违法的。你只按商业申请营业执照即可,工商办照一般不会到现场来查看。这样你也不用办公司之类的实体,因为办公司所需的手续太多,还要资金到位、验资等。先办个体,如果自己的产品受市场欢迎,条件成熟后,再申办公司,进一步发展状大也未尝不可。

5,个体工商注册

注册个体工商户材料及流程:1、准备注册名字,建议准备5-7个左右,以便增加通过率;2、确定经营范围,提供个体户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3、个体户负责人提供身份证明,注册地址的房屋使用证明,比如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租赁协议、村委会镇政府开具的产权证明等;4、携带所有证件及申请材料,到工商局进行核名及设立,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5、领取营业执照,注意核对执照上的信息有无打印错误。 注册个体工商户注意事项:1、个体商户所经营的是特殊项目,需要提供相应营业资格,并且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如:个体工商户所销售的产品中有香烟,那么营业范围必须有香烟类,并且要到所属辖区的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销售许可证,及办理相应的国税地税手续。2、个体工商注册成功后,无论是否有经营,都需要按时进行记账报税。3、个体工商注册成功后,需要于次年1月1日到6月30日进行工商年报。如:个体工商注册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那么需在2019年1月1日到6月30日完成工商年报。4、个体户不再经营,需要及时进行注销。若未及时注销,将被列入黑名单。5、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需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营业执照作废。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 开具营业税发票 持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即可。

6,个体户管理制度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行政法规2篇 部门规章59篇 司法解释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 地方法规99篇 裁判文书34篇 相关论文7篇)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5篇)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机关审查同意。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4篇)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8篇)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 ,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3篇)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 ,  开立帐户,申请货款。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 、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 学徒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7篇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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