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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对病历档案之类的是如果管理的

当然是电脑系统管理咯!医院病案档案管理系统,使用系统可轻松实现对医院病案档案进行档案登记、档案修改、档案删除、档案任意条件的查询、档案借阅登记、档案复印登记及档案登记薄打印等操作,可以使您从烦琐、复杂的手工劳动中脱离出来轻松实现对病案档案的管理。
你好 一般存档3年 不过现在的健康电子档案 可存放到人去世

2,病史怎么管理比较好

很简单的,你只要每个月他们把病史交上来你装订好,然后把医保和儿保、小城镇的分开。但是医保的要到财务那里拿医保名单还要他们给你拉每个医保病人的明细单,然后把明细单和医保病史放一起,然后再用号码机编上号。然后进电脑还要打印出来,三个科室的医保病史放在一起,再放到病史室。每个月科室护士长还会把每个月的病房病人收治人数、门诊收治人数交上来,你要做好统计表交到财务

3,患者能否自己保管病历

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由此可见,国家规定对病历的管理是严格的,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的患者有权保管其门(急)诊病历。除这一种情形之外,患者不能自己保管病历。从你所述情况,如果你就诊的医院已建有规范的门(急)诊病历档案管理的,你的门诊病历按规定应由医院负责保管,患者要求自己保管不符合规定医院有权拒绝。当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患者有权查询、复印或者复制其本人门诊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当患者要求查询、复印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

患者能否自己保管病历

4,什么是病案管理

主要是对已出院病人的病案,通过病案管理的方法进行分类、建档,从而达到科学的管理。病案科通过病案资料传递医学情报,在医学科研及医院决策中发挥“参谋”作用,病案资料是帮助医务人员认识疾病、诊治疾病和预防疾病的珍贵的医学文化遗产。病案的作用,则表现在医疗、教学、科研、医院管理、医疗统计、预防保健、法律和伤残纠纷、医疗质量评价、卫生医疗经济评估、历史资料和考核等方面。注意事项:以一人一病为一个病例,如一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即为两个病例。某人所患过的某种疾病,即为此病的病例。病历主要由临床医师以及护理、医技等医务人员实现。他们根据问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经过归纳、分析、整理而完成病历。病历作为患者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记载了病人住入医院后由患者或陪同人陈述发病经过,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理化检查,直至病人出院或死亡全过程的真实情况。因此,病历既是病情的实际记录,也是医疗、护理质量和学术水平的体现。
主要由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概念指对病案物理性质的管理,即对病案资料的回收、整理、装订、编号、归档和提供等工作程序。广义病案管理则指卫生信息管理,即不仅是对病案物理性质的机械性管理,而且还对病案记录的内容进行深加工,提炼出信息,对病案资料质量惊醒监控,向使用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如果家里没有医院或卫生局背景的,慎选!找工作时,你会晕掉的...
病案管理就是将病人的病例进行专人专管,并进行一系列的整理,为医学研究和社会各界服务的一项具体工作。

5,住院病历的保管原则

统一放到医院的病案室管理,保管期限是20年还是多少,有个具体年限的,超过这个年限就会统一销毁的。
【病历 复印 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病历复印 复制 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急求电子病历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谢 就十分了 高人

希望以下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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