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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问题

是一种隶属关系。

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问题

2,你好请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样吗

行政法是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两者不一样。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实体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是人民*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简介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其规范众多,内容丰富,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保证行政法贯彻落实和发展完善的最重要的程序法。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教材以行政职权的拥有和行使为主线,对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及行政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探讨。通过对这些重要问题的研究,力图勾勒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轮廓与主要内容,旨在使学习者在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树立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建立各项行 政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受理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 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的;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 产权的;⑧除上述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其他行政案件。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一)行政组织法;(二)行政行为法;(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 行政诉讼法 (36)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7)具体而言其法律渊源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2)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人民*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4)行政诉讼法典。(5)单行法律、法规。(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若干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其它解释;(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三、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74)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2014年)"法大司考"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3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2014年)"法大司考"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3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信息

1.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分工。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1)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为当事人申请公开提供条件。  (2)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启动公开程序的前提。当事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行政机关处理。第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征求第三人的意见。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期限。第一,当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一般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必要时,经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 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书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图书编号:2077326出版社:人民大学定价:28.0ISBN:730004462作者:叶必丰出版日期:2003-07-07版次:1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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