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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用小轿车报废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非营运小轿车使用年限为15年,可无限期申请延长,第十五年至第二十年每6个月检验1次;第二十一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 另有个最新消息,商务部正准备取消非营运小轿车报废年限,新意见正在征求意见中,相信今年可以出台。

2,请问汽车多少公里达到报废标准

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矿山特种车40万公里、大客车70万公里、其他车辆50万公里。
现在没有强制报废了。 6年以内2年检一次车 6-15年一年检一次车 15--以后每六个月检一次车 只要每次去车管所验车的时候能通过,就能上路。公里数不限制 上面针对的是私家轿车。
汽车报废是根据其使用性质决定按年限报废,没有按公里数报废的。
10万。我记得应该是这样。一般说是10年吧!10年之内车子没毛病,你跑就好了。
这要根据车型而定的

3,汽车报废是怎样定义的

汽车报废标准是怎样的?办理程序: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其他车辆使用十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高速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是否代办: 否

汽车报废是怎样定义的

4,汽车报废年限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你好,一般轿车15年报废,大车10年报废,营运车辆8年报废

5,自用车报废年限是多少年

一般都是十五年,也有例外。
现在不限了,只要能年审过!
汽车报废更新业务规定及程序 一、根据《报废标准》及交警总队文件规定,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报废年限如下:  1、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2、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4、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5、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6、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  7、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年度首次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二、办理报废登记有关程序和要求: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三、交警支队车管办证大厅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  1、车主带报废手续到办证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  2、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3、到档案管理岗领取盖好业务章的报废申请表。  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图:  领表申请---登记审核岗受理---机动车查验岗验车---缴交行驶证、车牌---交费---回收公司解体照像---机动车查验岗查验解体情况---业务领导岗审批---支队办公室盖章---注销机动车档案 有机会来 驾驶员之家 看看 里面全是 关于 驾驶员 方面的 知识 和 汽车 方面的知识 http://jsyzj.5d6d.com/
自用车报废年限是15年,而出租车只要10年。 那是以前而现在只要过了15年,每年年审能通过的,就可以上路。

6,汽车报废标准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没有标准,有报废年限;有的有,有的没有,车一上市就会贴出报废年限,举个例子:老桑塔娜报废年限是10年,日本车一般是15年,外国车一般都是15年;过了这个年数你就不能开,,查到就猛罚,最少1千,多则1万。没有报废标准。
西部汽车回收网 里面有答案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 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 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 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 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 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 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 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 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 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 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部《关于加强右置方 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 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 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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