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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有一伙人包他的车子后被*局查出来他们是一个组织卖淫

黑车还不至于判刑,最多就是拘留罚款,但当务之急是要有你朋友与犯罪团伙不是一伙的证据。
不会,最多罚款
你好!他装做什么都不知道,只是非法运输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经常有一伙人包他的车子后被*局查出来他们是一个组织卖淫

2,涉嫌团伙组织卖淫案可否取保候审

其中成员,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涉嫌团伙组织卖淫案可否取保候审

3,组织卖淫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

4,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具体如下:(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5,重庆打掉的敲诈团伙是干什么的

一个利用社交媒体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的涉恶犯罪团伙。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新华社重庆9月2日电(记者陈国洲)记者从重庆市*局了解到,重庆铜梁警方近日打掉一个利用社交媒体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的涉恶犯罪团伙,团伙14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移送起诉。今年3月,重庆铜梁警方接到市民刘某报警,称其通过微信认识“好友”小易,双方谈好*价格约定在某宾馆碰面。刘某到达约定宾馆付款后,一名自称小易男友的男子出现。该男子恐吓并威胁殴打刘某,刘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信多次向对方转账,先后被敲诈勒索2000余元。警方经调查发现,这是一个利用社交媒体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涉恶犯罪团伙。团伙以赵某渝、胡某、文某勇为首,分工明确,由赵某渝负责招募网络招嫖聊天人员、拟定卖淫方式及价格、嫖资分配方式、确定卖淫地点,由胡某、文某勇负责招募卖淫女、司机等人,按赵某渝等人提供的*人员信息到重庆主城及周边地区具体实施卖淫活动。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赵某渝、胡某、文某勇又指挥团伙成员通过电话,以语言威胁方式对*人员进行敲诈勒索并从中获利。充分掌握证据后,铜梁警方组织专案组分赴四川泸州、重庆綦江、重庆沙坪坝等地,将该犯罪团伙14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一个利用社交媒体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的涉恶犯罪团伙

6,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帐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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