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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进行司法拍卖评估价为191万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为152万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因此,下一次拍卖保留价在97.6万至122万之间。如果出现两人竞拍,则如果出现一方出价,另一方没有报出更高的价格,则拍卖结束,由最后出价的一方获得拍品。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你。

2,房子挂在网上拍卖撤销后多久还可以再次挂上面拍卖

看拍卖须知或者拍卖注意事项,肯定有告知的,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就可以。如果是浙江,省高院有个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人民*规定的期限内将价款全部汇入指定的账户:价款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十日内一次性全款到位;价款在200-1000万元的,可分期付款在二十日内全款到位;价款在1000万以上的,可分期付款在三十日内全款到位;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付款条款应当符合此要求。
你说呢...

房子挂在网上拍卖撤销后多久还可以再次挂上面拍卖

3,*拍卖房子卖不出去怎么办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一般可降价两次,即第一次拍卖不成交,可降价二次拍卖,再不成交,可再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每次降价幅度最多不超过上一次拍卖保留价的20%。三次都卖不出去,还会按最后一次保留价进行六十天变卖。变卖不成,会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抵债等。
您好!*拍卖房子卖不出去,可以降价再拍卖,一般便宜的房子是肯定能够卖出去的。谢谢阅读!

4,*变卖最新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 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人民*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应当准许。第六条 人民*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应当准许。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这个肯定方式多种多样,科学的催收方式催天下的比较合规合法,以大数据为驱动向债权人提供自助催收和委托催收服务,全方位提高欠款人的违约失信成本,合法合规文明的催回欠款。欠款人如果认为不欠款,可以提出异议,提供已经还清欠款或者债权有争议的证明,律师审查后会妥善处理。

5,*查封房产什么时间进行第二次拍卖

一般要二个月左右时间。流拍后,拍卖公司要打申请报告给*,要求再次拍卖及调整价格,*同意批复后,才能进行第二次拍卖,需时约二个月左右。北京法拍网回答望采纳谢谢
通常情况下,*查封房产是在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或者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查封房产的,待*诉讼案件审结,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执行,*受理执行案件后,会对可以拍卖的房屋确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那么,诉讼程序的时间需要多久呢?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案件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为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为6个月。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根据法律规定,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六个月内执行,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请执行。通常情况下,*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拍卖机构及拍卖时间,但根据法律规定,最长时间应当在六个月内。因此,如果是在保全程序中查封的房屋,拍卖的时间大概在查封后一年左右,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房屋,拍卖的时间大概是在执行案件受理后六个月内。当然,这个时间也不是当然的确定的,只是根据法律规定推算的一个大概时间,而在案件实际进行过程中,往往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比如无法有效直接送达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比如房产存在在先的其他查封或者抵押无法及时进行处置的种种特殊情况,所以说具体的拍卖时间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1、如果被执行人解决了全部财产纠纷,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房产查封,此时,房产不会被拍卖;2、被执行人偿还能力不足,首次查封的*或者抵押权*可以走拍卖程序,拍卖该房产;(1)现在拍卖多采用网咯拍卖的方式。拍卖前,会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2)第一次网络拍卖,起拍价是评估价的70%;(3)一拍无人竞拍,流拍后才会有二拍。申请人申请二拍,二拍的起拍价是一拍价格的80%;
第一次流拍了以后,会进行二次拍卖的
一般要二个月左右时间。流拍后,拍卖公司要打申请报告给*,要求再次拍卖及调整价格,*同意批复后,才能进行第二次拍卖,需时约二个月左右。
1. 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是属于再查封。综合双方意见可以归纳出,续行查封仍然是查封,续封需要人民*的裁定,这点双方并无异议。双方之所以存在分歧,其原因在于双方在司法实践中技术性操作上认识不同。

6,拍卖程序

  拍卖程序   拍卖程序是指拍卖操作的整体过程,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依次为拍卖委托、公告、拍卖、拍卖标的物的交付。   一、拍卖的委托阶段   委托拍卖阶段需确定委托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证明、及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   委托阶段需确定委托人的权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对即将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拍卖人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委托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及存放地点。由于拍卖标的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对于不同标的物,拍卖人应争取获得尽可能详细的资料。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佣金收取的比例及拍卖方式等。然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也可称为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住所(存放地)、状况;   (三)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费用收取条款;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的方式及有关再拍卖的条款;   (七)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八)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九)签约时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约定的条款;   二、拍卖的公告与展示   拍卖的公告过程包括:拍卖的公告、对拍卖标的的宣传、与竞买人的联络与咨询以及拍卖标的物的展示。   拍卖的公告即为拍卖人将拍卖的大概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告知的常用方式为在媒介上刊登广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邀请谈判(实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卖的性质;   (三)拍卖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咨询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的时间、地点;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竞买人的资格和条件及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应告知竞买人的事项。   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告知虽说必须满7日,但为了使拍卖标的物有更多买主,公告、展示的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也就是购买标的物的竞买人越多越好,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了解得越详细越好。一般的讲,拍卖人并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公物拍卖。但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标的物的瑕疵,这对于体现拍卖的公正及拍卖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卖物的展示期间,拍卖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如《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拍品目录》,这些拍卖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二)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拍卖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交的税费;   (六)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由于拍卖标的物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在制定《特别规定》和编制《拍品目录》中对于一些须经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都应尽可能的详细说明。   三、拍卖的操作过程   竞买人经过咨询和看样的过程后,为明确表示其参加竞买的意愿,就必须进行竞买登记,而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经交付保证金和领取竞价号牌后,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拍卖会参与竞买,当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后,在众多竞买人中就会产生出买受人。   (一)竞买登记是竞买人表明身份,提供证件并表示竞买意愿的行为。拍卖人有权审核竞买人的资格,并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竞买意愿,竞买登记一般应包括:   1、竞买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   2、竞买人简要情况(如经营范围等);   3、联系人、地址、电话;   4、对哪类标的物有兴趣;   5、保证金交付情况;   6、开户银行、财产或资信情况等;   7、提供证件正本或复印件(存档)。   一些拍品应限定竞买人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如烟草、酒类等,因此竞买人证明材料上的经营范围显得十分重要。   (二)拍卖人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拍卖的成功,防止竞买人不负责任的出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竞买人必须按照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拍卖保证金,逾期或未付足额保证金的竞买人都将被视为放弃竞买。拍卖结束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可转做部分价款,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则如数退还给竞买人。只有一种情况保证金才能转作违约金,即竞买人经拍定已经成为买受人后而不愿支付价款时,其预付的保证金则转为违约金,违约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拍卖的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委托人的赔偿金。   (三)拍卖时拍卖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会,具体步骤包括:登记接待、拍卖主持、拍卖师主拍、签单、财务结算等。   (四)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是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约定的再确认。“确认书”也是确定拍卖人和买受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书”内容包括:   1、买受人的号牌编号;   2、买受标的的编号、名称、数量、成交价格;   3、成交手续费比例、金额及全部应付价款数额;   4、拍卖人和买受人的签名。“确认书”必须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署后方能生效。   四、拍卖的结算和标的物的交付   这一阶段为拍卖的结算阶段。拍卖的结算阶段应包括:买受人的结算,除买受人外其他竞买人的结算,拍卖标的物的转移,委托人的结算,拍卖人的核算以及拍卖资料的整理归档。   (一)买受人在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和拍卖手续费后,拍卖人才可将拍卖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同时拍卖人亦提供票据给买受人;依标的物的情况不同拍卖人还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某些权属变更的手续,为买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价款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结算,在扣除了委托手续费后将剩余价款交付委托人。一般与委托人结算,使用结算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及日期;   2、成交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成交价格;   3、成交标的物在拍卖操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4、拍卖佣金;   5、拍卖人必须给付的价款。   对于有些标的物,拍卖人还应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手续等,以利于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   (三)拍卖的结算除了买受人和委托人的结算外,拍卖人自身的结算(核算),也是极为重要的,拍卖人对于本次拍卖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支出的税金,收入的手续费、佣金等,都应做好核算。   (四)总结每次拍卖的经验,整理拍卖笔录,按规定保存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特别规定、拍品目录、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拍卖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时将竞买人的资料存档,积累可成为今后拍卖活动的客户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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