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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87和89条怎么解释

未出具离职证明属于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赔偿,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无法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7和89条怎么解释

2,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九条只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

没有影响,那只是对法律的细化规定。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实务中没有“合同退款”之说,请进一步明确下所指的情形!!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九条只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

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适不适应于已经招录的在职工作人员

适用。只要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费用(比如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那么单位就不能收取费用。
你好!肯定适用,法律是针对所有的,没有特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适不适应于已经招录的在职工作人员

4,有关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案例分析

首先,提问者对(有关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能有误解,《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意思是不得以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为招聘条件之一,所以提问者的顾虑法律还没有作规定。单位统一服装,如果强制,一般是单位出资购买,服装在职工离职时收回。不是强制,建议单位出资一部分,其他部分由劳动者拿,最好不强制。
对,不能强制
你好!单位统一的服装就是工作服,费用当然由单位出。打字不易,采纳哦!

5,劳动合同九项条款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

绝对不合法,即便是变相的押金也是劳动法所不允许的,他就是想用押金束缚你的手脚,使你在三个月内不能辞职,这正是劳动法所要打击的行为,可以举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了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肯定不合法。但,按《劳动法》执行的单位真的不是很多。只要对方收押金时有收据和说明的,你就先干吧。

7,请教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问题

工资支付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这是硬性规定。你说的下月支付上月的未违反这一条规定。单位要求你担保,你告他?一是劳动部门不会受理(目前),因为没有激烈矛盾。另外如何取证?所以行不通。不是,属拖欠。法规定:拖欠超过一个月才负相应责任,这就是个空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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