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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家公司请我朋友做技术顾问并以技术服务作投资请问是合伙协议

不是合伙协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公司只能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故你朋友与公司签订合同,只能是一份以技术作价的入股协议。
你好!这是投资 如果解释给你的话就在太复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一家公司请我朋友做技术顾问并以技术服务作投资请问是合伙协议

2,合同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哪些

技术合同原则上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法律并无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技术类合同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均属于要式合同,如技术转让,许可使用等,所以均应定立书面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未定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的,可以依据履行治愈的规定,视双方的合同行为有效存在。根据我国民法及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更的,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技术类的合同都要定立; 没有定立,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有证据能予以证明的,法律也是承认其效力的; 对于有些需要办理登记的处分行为,如果未登记,合同可以有效,但是不发生物权效力。
劳动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合同、

合同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哪些

3,技术咨询合同的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相关法律

4,技术协议有法律规范吗

技术协议,合同法有规定,既然参数不全,可以先小人后君子.把以后能发生的事情先规定了,以后就可以按着合同来就好了.合同的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协议》有法律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技术协议有法律规范:  1,技术协议可以参照合同法(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  2,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适用民法来解决(按民事纠纷办理)。  二,合同法的定义: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2、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4、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5、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5,请高人简单介绍合同法的法规

合同法考点提示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佃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特别注意。 律师资格考试中合同部分的内容占相当的比重,在1999年和2000年的考试中各占60分多。其题型有选择、文书制作、案例分析等可大可小,非常灵活。 一、合同法总则部分 1合同法的适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合同的主体扩大,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为合同的种类增加。另外,要特别注意合同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 2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超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内容。要注意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3)合同的形式。要注意合同法不强调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4)要约、承诺。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过去三部分合同法对要约、承诺都没有规定,这次合同法以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要重点掌握。主要有要约和承诺的要件、撤回、撤销、生效和失效。 (5)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负的责任,参见〈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 3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附始限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生效。 (2)无效合同。要熟练掌握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注意合同无效的第一种情况: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里以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的要件,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掌握五种可撤销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后三种情况,合同法只赋予受害方撤销权。 (4)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体有问题(第47条);二是代理、代表方面的问题(第48——第50条);三是有权利瑕疵(第51条)。 4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几个原则。 (2)履行的规则。国家定价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质量、期限、地点、方式、价款或酬金规定不明时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时的规则。 (3)抗辩权。要掌握三个履行抗辩权(第66、67、68条)。 (4)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要重点理解、掌握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5)合同的担保。要重点掌握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要重点掌握合同的转让。 6合同的终止。 (1)终止的几种情形。 (2)合同的解除。掌握法定解除的几个条件(第94条)。 (3)合同解除的程序。 (4)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有效,原因条件为违约事实客观存在,不以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4)违约责任免除。不可抗力、负责条款、法定的经过失免责。 8合同纠纷解决。 注意我国为“或审或裁”制和“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 9时效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 二合同法分则部分 共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其次要重点掌握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新规定的几种合同类型如行纪、委托、融资租赁和居间合同。对于具体的合同,一要掌握基本规定;二要掌握法律的特别适用;三是掌握新的规则(如不动产留置权)。 三新〈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不同 1在违约责任上的不同; 2在合同主体的不同; 3在解除条件、程序上的不同; 4在转让规则上的不同; 5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不同; 6在无效合同后果处理上的不同; 7除斥期间起算时间不同,等等。

6,主动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吗

您好:一、主动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吗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按约履行合同除了囿于法律规定的约束外,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强制履行显然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不自愿履行的情形。如果机械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并一律排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某些个案中必然会耗费极大的社会成本。本案中,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先解除二审判决后已经设定在租赁物上的其他数个租赁合同,在争议的租赁合同已经耗费了当事人诸多时间、精力及社会资源的情形下,强制履行的效果可想而知。即使不考虑强制履行的效果,仅仅是为维持一个存在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的法律关系,而去破坏现有的相对和睦的数个法律关系,已经有背离诉讼经济原则的嫌疑。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完全予以排斥。二、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依据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能够找到明确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形时,违约方得以主张免除合同义务的履行。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中合同义务的免除是违约方在守约方要求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违约方不能据此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对此,我们认为,如果不赋予违约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规定就毫无意义。在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如果守约方不诉至法院,则争议的合同履行将遥遥无期,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将处于长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合同出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情形时,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违约方必需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7,加工承揽合同有哪些分类签订该合同应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解释,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指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加工成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如用定作人提供的半成品加工或成品的,用定作人提供的衣料、木料等加工成服装、家具等。(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定作合同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合同中,需要更换的配件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修理合同既可以针对动产,也可以针对房屋等不动产订立修理合同。(4)印刷合同。印刷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交付的文稿打印、印刷成定作人需要的形式,定作人接受印刷的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在签订印刷合同时,除遵守有关承揽合同方面的规定,还应遵守我国印刷品管理的有关法规。(5)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6)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项工程的测绘、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测绘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7)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等进行检验、鉴定,定作人接受检验、鉴定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般来说,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1.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担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2.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以下意义:  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少部分为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但这种分类并非绝对的。例如就运输合同来说,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委托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即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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