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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如何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是最为常见的货款结算方式之一。但是,百密也有一疏的时候,在信用证的实务操作中,外销人员也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导致风险产生乃至企业蒙受损失。根据对惯例条文的理解以及以往的实战经验,我认为外销人员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做好风险防范,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以上只是简单的说明更多的您可以登录C周刊外贸杂志信用证风险防范八大招,有详细的介绍。

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如何防范

2,国际信用证风险有多大

主要还是看开证行的,一般比较大的银行,对客户资质审查会比较严格,开出来的信用证风险会比较小 如果开证行,是些小银行,那被骗几率基本上在50%以上 另外还有地区的,中东地区的信用证风险比较高,国内很多银行都是拒收的
国际贸易里所使用的L/C银行信用证是最常用也是最可靠的付款方式之一,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货运单,保险单等和银行信用证上的信息要完全一致。
信用证的风险分2部分,第一是信用证的软条款和单据的不符点。第二是开证行的资信。
就像被人骗那么大

3,信用证交易下的信用风险是什么

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1)银行倒闭2)国家政治原因3)不符点下遭拒付

信用证交易下的信用风险是什么

4,信用证对相关当事人的风险

信用证对买方风险先要小,对卖方来说如果某些条款做不到银行可以拒付。
一般信用证中出现的风险层出不穷,无法一一举例;常见的倒有几类; 1. 软条款: 要求出货人出货前需经指定的第三者出具验货证明(isn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 by xxxxx),并规定验货证明的签署需经开证行确认相符;这部份的风险在于会因「验货证明签署无法确认」等理由拒付款或因此再次的确认过程中,开证行向议付行额外多收取较高的邮电费用。 2. 无追索权信用状(non recourse l/c): 当信用证中有"without recourse"字眼出现时,当对方拒付款时无法向其票据背书人或前手等行使索回货款的权力!简单说就拿不到货款!! 3. 开证行与付款行非同一方时: 开证行与付款行非同一方时会产生(1) 付款延迟(2) 或文件暇疵认定不接受拒付的风险 4.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风险; (1). at sight l/c 即期信用证风险较少 (2). 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其风险在买方承兑后的期间越长对卖方来说风险越高; (a) 信用风险:因为卖方得承担买方这段期间的信用风险(**譬如买方因故结束营业) (b) 汇率风险:在未兑现前外汇市场上的汇率波动风险。 ------ 以上简单说明,尚盼您多花时间探讨 ------- 愿您顺心如意!!! --------

5,信用证的风险

一般信用证中出现的风险层出不穷,无法一一举例;常见的倒有几类;1. 软条款:要求出货人出货前需经指定的第三者出具验货证明(isn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 by XXXXX),并规定验货证明的签署需经开证行确认相符;这部份的风险在于会因「验货证明签署无法确认」等理由拒付款或因此再次的确认过程中,开证行向议付行额外多收取较高的邮电费用。2. 无追索权信用状(NON RECOURSE L/C):当信用证中有"Without Recourse"字眼出现时,当对方拒付款时无法向其票据背书人或前手等行使索回货款的权力!简单说就拿不到货款!!3. 开证行与付款行非同一方时:开证行与付款行非同一方时会产生(1) 付款延迟(2) 或文件暇疵认定不接受拒付的风险4.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风险; (1). AT SIGHT L/C 即期信用证风险较少(2). 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其风险在买方承兑后的期间越长对卖方来说风险越高; (a) 信用风险:因为卖方得承担买方这段期间的信用风险(**譬如买方因故结束营业) (b) 汇率风险:在未兑现前外汇市场上的汇率波动风险。------ 以上简单说明,尚盼您多花时间探讨 ------- 愿您顺心如意!!! --------
只要银行发了承兑电文,资金风险几乎没有,要说风险只能说“时间风险”以及银行错误操作导致的“操作风险”!我是交行出口信用证审单员欢迎追问,祝顺利希望采纳
这个问题刚才答复过了,贴过来再次答复,以便大家分享: 空运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即空运提单不是货权凭证,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所以,不能够用“full set of 3 original plus 3 non-negotiable signed clean on board air way bill/s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ltd”这种海运提单的要求作为空运提单的要求——空运怎么可以是“ clean on board ”?且如前所述,空运货物的收货人可以直接提货,所以,“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ltd.”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空运提单的上述特点,所以,空运货物做信用证,受益人必须十分小心,最好单据条款要简单,交单千万不能够有不符点,且开证行的信誉必须十分好,否则就有“款货两空”的风险。

6,列举信用证中的各类风险最好能突出我想要阐述的软条款急急急啊

一 有效地在国外而不在国内 二 货物检验不是以第三方权威机构为准 而是以客户指定人员为准 三 信用证不是立即生效 而是等对方通知后才生效 四 不出提单 而出货物收据 五 受益人证明需要开证人签署才有效 六 开证行付款以进口商承兑出口商汇票为前提 这些点都要注意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买卖合同,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 (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 (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 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出口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信用证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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