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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内容是什么谢谢

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内容是(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内容是什么谢谢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是: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4,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其次,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撤诉,必须是在判决之前向法院提出,如果已经判决,是无法提出撤诉的。

5,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6,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四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对再审申请予以所以该院领导以民事诉讼法第调解书效力相当于判决书,反悔是不行的!但是如果真如你所说的话,这也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全文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款第十一项就是: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8,民事诉讼法第145裁定原告撤诉的司法解释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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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事诉讼结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你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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