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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其存在的漏洞; 出台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 让有些问题具体化, 同时针对所面临的新问题,加以补充, 做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 还要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同时监督用人单位的行为。求采纳

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2,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有何看法有何建议

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是对劳动者有更大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有何看法有何建议

3,讨论你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有什么意见呀

这东西都是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对于我们来说 没什么区别 我们公司好歹也是上市公司。我们的5.1 和10.1加班费从来都没照政策执行过
这东西都是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对于我们来说 没什么区别 我们公司好歹也是上市公司。我们的5.1 和10.1加班费从来都没照政策执行过
意见是没有,关键是会不会落实
无论如何先走好第一步呀.先从权利义务设置开始么.[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4 21:34:37编辑过]

讨论你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有什么意见呀

4,大家对新出的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看法说说给我听好让我写论文大家

找到一些资料,供参考。被误读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集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即: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颁布的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一直是争议焦点。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但是加重企业的负担,僵化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而企业则普遍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回归”?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教授认为,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了,企业就得养着了。 常凯指出,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降低成本,立法希望引导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种合同从长期看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有价值的,都是有利的。 常凯认为,企业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理解新《劳动合同法》是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的立法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劳动合同形式,这并不是我们的独创。

5,合同法的含义是什么

1.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签订合同需在合同法的约束下,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3.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不说专业的了,我通俗的跟你说下两者的区别吧:要约邀请,我有东西卖,请问你要吗?要约,我要买××东西多少多少,你能卖给我吗?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要约,而要约是希望跟别人订合同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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