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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2,简述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就是指使用计算机程序(类似木马、黑客),对别台计算机(程序)或网站,进行数据盗窃(或损坏),达到严重侵犯他人权益(或直接财产损失)的结果。
通过网络获取不正当收益都是
简单的说、就是通过计算机进行违法行为比如:用计算机 盗取国家重要文件的密码制造病毒使国家收到危害<让我想起了 熊猫烧香病毒>

简述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3,计算机犯罪特点有哪些

概念:人们普遍认为计算机是犯罪客体或犯罪工具,这样的说法严格限定了计算机犯罪的含义,现在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为技术工具实施的犯罪和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的统称。 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导致计算机犯罪。 2、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缺陷诱发计算机犯罪。 3、法律不健全,导致对计算机犯罪行为打击不力。 4、犯罪行为人无法律意识,为寻求刺激而误入法网。 5、计算机犯罪发现难、破案难,使犯罪分子存有侥幸心理。 特点: 1、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2、犯罪行为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便于实施,难于发现。 3、危害性大。 4、办公人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犯罪成功率高。

4,计算机犯罪有哪些手段

  计算机犯罪的技术手段:  (1)数据欺骗:非法篡改数据或输入假数据。  (2)特洛伊木马术:非法装入秘密指令或程序,由计算机执行犯罪活动。  (3)香肠术:利用计算机从金融银行信息系统上一点一点窃取存款,如窃取各户头上的利息尾数,积少成多。  (4)逻辑炸弹:输入犯罪指令,以便指定的时问或条件下抹除数据文卷,或者破坏系统功能。  (5)线路截收:从系统通信线路上截取信息。  (6)陷阱术:利用程序中用于调试或修改、增加程序功能而特设的断点,插入犯罪指令,或在硬件中相应的地方增设某种供犯罪用的装置,总之是利用软件和硬件的某些断点或接口插入犯罪指令或装置。  (7)寄生术:用某种方式紧跟授有特权的用户打入系统,或者在系统中装入“寄生虫”。  (8)超级冲杀:用共享程序突肢系统防护,进行非法存取或破坏数据及系统功能。  (9)异步攻击:将犯罪指令掺杂在正常作业程序中,以获取数据文件。  (10)废品利用:从废弃资料、磁带、磁盘中提取有用的信息或可供进一步进行犯罪活动的密码等。  (11)截获电磁波辐射信息:用必要的接收设备接收计算机设备和通信线路辐射出来的信息。  (12)电脑病毒:将具有碱坏系统功能和系统服务与破坏或抹除数据文卷的犯罪程序装人系统某个功能程序中,让系统在运行期间将犯罪程序自动拷贝给其他系统,这就好象传染性病毒一样四处蔓延。  (13)伪造证件:如伪造他人的信用卡、磁卡、存折等。

5,哪些行为属于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中应用领域的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地增加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因此在学术研究上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大致说来,计算机犯罪概念可归为五种:相关说、滥用说、工具说、工具对象说和信息对象说)。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5.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6,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智能化计算机犯罪更需要的是知识和技术或者说是脑力,而不仅仅是需要暴力和凶残。犯罪分子往往不仅懂得如何操作计算机的指令和数据,而且还会编制一定的程 序,解读或骗取他人计算机的口令密码,他们年龄明显年轻化,接受新知识快,但政治觉悟较低、易于见利忘义,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而作用自身便利条件挺而走险。(二)犯罪手段的特殊化犯罪分子只有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才能通过操纵计算机达到犯罪目的。而且犯罪手段特殊,方式新颖,网络化时代电子邮件信箱被广泛采用,犯罪分子敲几个键纽"快件"瞬间就可以传通世界各地。在银行金融单位,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信用卡,或者通过编制一个程序操纵计算机伪造、篡改、删除内存中的信息数据,或者在计算机内埋伏下几匹"特洛伊木马"达到犯罪的目的。(三)犯罪方式的抽象化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智力犯罪,因此方式隐蔽、抽象、较传统犯罪尤为突出、犯罪可以在瞬间完成,具有作案时间短,一般是通过计算机非法输入、篡改计算机原有程序或数据,在不声不响中完成犯罪行为。其次,计算机犯罪可以大幅度跨地域过程。对待这种犯罪不能用常规的侦查时空思想,很难应用传统的文检或痕检等技术侦查、鉴定手段,充其量仅能发现一些非专业人员难懂的电脑打印出来的计算机语言字符,从而使人感到计算机犯罪方式的抽象。(四)社会危害的严重化从经济上看,计算机犯罪给国际社会酿成了巨额损失。例如为防止不法分子对重要领域计算机系统的入侵,单是为了提高网络的安全性,美国1996年就花费了10亿美元。借助于现代计算机互联网络,犯罪分子使 用电子方式盗窃,平均每次可得赃款25万美元,被抓获的可能性只有2%,而采用传统方式抢劫银行,平均每次只能得赃款3551美元,而行抢者入狱的可能性高达82%。(五)犯罪黑数的高值化"犯罪黑数"也称作犯罪未知数,是指所有不在犯罪统计上出现的犯罪数值,未受司法机关追究的犯罪数,可谓是一种"隐藏的犯罪"。1、计算机犯 罪是很谨慎而周到的,进入一个系统的方法是不易被侦查的例如,犯罪分子在执行守"犯罪程序"后再加上一条指令,可以让计算机抹掉前面的程序记录,即使是留下犯罪证据,也因为些"犯罪指令"都 是些不可直接阅读的电脑记录,很难查清和确认计算机具体在哪些都使和工作环节上被做了手脚,侦查人员也多因不懂计算机专业知识、而对这些无可奈何。2、许多大金融公司在发现计算机罪犯在网上入侵后,因害怕损害它们的声誉,宁可自己受损也不举报,不声张,因为他们认为那样做的后果是客户会感到该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不可靠,从而丧失了消费者信赖。3、司法机关对计算机犯罪惩治的不利性主要体现在司法人员缺乏计算机专业知识,不能适应现代算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的需要。司法人员多不懂计算机技术而难以现清案情的脉络,无法定罪,即使定了罪,往往用于"让而从轻处罚。导致更加隐蔽,尚未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猛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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