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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法属于什么法

组织法

2,法官法规定法官有几个等级

《法官法》修正案把法官4等12级的编制和授予程序实实在在地做出规定的

3,法官法规范的功夫根本符合国家

《法官法》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维护国家的利益
把问题说清楚点,是不是字打错了..
你所提的问题不是很明确。

4,法官法的介绍

在中国,法官法是指管理法官、约束法官行为的法律。在国外,法官法是基于*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法官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法官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法官法又称为判例法或普通法。

5,如何解释法官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本条是关于哪些人员不得担任法官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这里规定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担任法官。   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这里规定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这里被开除公职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就一律不得担任法官。   上述规定是为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而作出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一些偶有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也没有达到被开除公职的程度,被教育改正后,如果条件优秀,同时也符合法官条件的人,他们仍然可以担任法官。

6,请简述法官法与制定法的区别

判例法与法官法是一个意思。这里所说的法官法,不是我国立法上规制法官权利义务的法律,而是指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所形成的判例。因为这个判例是法律,而这个判例又出自法官之手,所以才叫它为“法官法”,它的全称应当是“法官创造的法”或者是“法官造法”。由此来看,法官法与制定法无缘。凡是谈到制定法,不言而喻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而制定的法,凡是谈到法官法,也不言而喻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而制定的法。所以,一部普通法的历史,就是一部判例法的历史。一部判例法的历史,就是一部法官法的历史。总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史就其本质而言乃是英美法系法官们的历史。英美法国家历史上出现过的一些著名的法官,如英国的科克、培根、布兰克斯通、丹宁,美国的马歇尔、塔尼、霍姆斯、华伦、卡多佐等等,这一连串光辉的名字就是联接英美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明灯。这一盏盏明灯照亮的是英美法的判例之路、法官造法之路。这条路是怎样形成的呢?在这里,我想起了英国19世纪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的一句诗,这句诗描述和呕歌了英国的判例之路: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着一个又一个的判例,自由慢慢扩展到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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