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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形成权吗

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并不生效,只有对方表示接受赠与才会使赠与有效。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赠与是形成权。
这是有争议的,有相对权一说,也有形成权一说,现行的通说是形成权。个人比较赞同相对权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形成权吗

2,赠与人在哪些情形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另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也享有赠与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3,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赠与人因赠与财产瑕疵,无论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两种:第一,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即赠与人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却故意不告知受赠人,并因此给受赠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赠与财产有无瑕疵,直接关系到受赠人是否接受赠与,赠与人未将赠与物之瑕疵告知受赠人或者保证无瑕疵,影响到受赠人是否接受赠与的准确判断。另外,受赠人接受赠与目的在于从中取得收益,但如果受赠人因赠与财产的瑕疵而遭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违背了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初衷。各国立法在原则上规定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有瑕疵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均规定赠与人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而不告知受赠人的,应当承担责任。不过依据法律规定,首先,必须是赠与人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而不是推定赠与人知道,即所谓的“应当知道”。若赠与人不知道赠与财产有瑕疵,无论是否应当知道,赠与人均不承担责任。这是赠与人承担责任应具备的客观要件。其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人在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却故意未将赠与财产瑕疵情况告知受赠人,赠与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但如果赠与人因过失未告知受赠人,即虽然知道赠与财产有瑕疵但因疏忽大意而未告知受赠人,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这是赠与人承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第二,赠与人保证无瑕疵。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合同时,向受赠人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应对其所作保证承担责任。赠与人在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隐含着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即若因赠与财产的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将负赔偿责任。赠与财产一旦发生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无论赠与人是否知道赠与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均应当对其保证负责,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赠与人承担瑕疵赔偿责任,除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外,我认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受赠人不知道赠与财产有瑕疵。受赠人已经明确知道赠与财产有瑕疵,且未提出异议,说明受赠人对瑕疵的赠与财产已经认可,因此,赠与人不应负赔偿责任。(2)受赠人没有过错。虽然赠与人未将赠与财产有瑕疵的情况告知受赠人,但受赠人的损失是因受赠人在使用财产时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根据过错原则,赠与人不负或者减轻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赠与人对受赠人的损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探讨赠与合同是否属于实践合同,那就要看赠与人的赠与协议与赠与物的到达顺序。行使撤销合同的同时,是否赠与行为成立。

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4,赠与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吗它是无偿法律行为吗

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行为需要有当事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有受赠一方表示接受。遗赠也需要有受赠人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赠与是一方取得物却无须支付对价的行为。
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无偿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无偿法律行为。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赠与行为属于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行为需要有当事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有受赠一方表示接受。遗赠也需要有受赠人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赠与是一方取得物却无须支付对价的行为。
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行为需要有当事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有受赠一方表示接受。遗赠也需要有受赠人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赠与是一方取得物却无须支付对价的行为。
赠与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无偿法律行为。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赠与行为属于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5,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赠与人的权利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4)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前款情况发生,或者交付赠与的财产已满五年的,不得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6)赠与可以附义务。(2)赠与人的义务1)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
(1)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赠与人的权利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4)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前款情况发生,或者交付赠与的财产已满五年的,不得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6)赠与可以附义务。(2)赠与人的义务1)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
一、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二、委托代赠与合同委托代需要做委托公证手续,委托人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2·委托事项如房产委托则需要(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哪些义务

在特殊形式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  1.附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受赠人要负担一定义务才能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其特点是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属赠与合同的一部分,是附加于赠与的,不具独立性;所附的义务具有合法性,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不予履行,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附义务赠与合同所负义务必须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但受赠人履行义务仅限于赠与物之价值限度内。当赠与所附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时,受赠人对超过的部分无履行的责任。2.混合赠与合同。 混合赠与合同是指含有有偿行为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价给付义务的赠与合同。 一般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没有给付的义务,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也只是负担一定的义务。而混合赠与合同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由于混合赠与中的受赠人须向赠与人一方作出一定给付,其受赠人给付的部分具有有偿性。一般认为,混合赠与原则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就在于受赠人一方须作出一定的不对等给付。然而,若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给付不对等部分并无赠与的意思,就不是混合赠与。所以,混合赠与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赠与人无偿地将一定财产价值转移给受赠人。  3.捐赠。又称捐助,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捐赠,赠与人为某单位的利益无偿地将其财产捐赠给一定单位并不附加任何条件,如向某学校捐款。有附加特定条件的捐赠,即捐赠人在将其财产捐赠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如捐赠人向某学校捐赠财产要求学校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奖学金。还有为特定目的的募捐,这是指由一定单位或数人作为发起人进行的募集捐助活动,如募集救灾物资等,这种捐赠的捐赠人并不直接将财产捐给受益人,而是给予募集人,由募集人间接转赠受益人。  4.死因赠与。死因赠与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于赠与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必须是赠与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时也已经死亡,死因赠与合同就永远不能发生效力。死因赠与是在赠与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因此,赠与人死亡后,若出现可由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形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您好!赠与人的义务如下:1、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2、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3、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二、何时可以免除赠与人的义务赠与合同虽为诺成合同,但是因其为无偿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难免使当事人利益分配失却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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