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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分列举5个国际商法法制论述国际贸易的意义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贸易 在协助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介入国际市场、提升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显得尤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能充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的替代作用,使其在统一开放市场体系下,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达到平衡,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的腾飞。

50分列举5个国际商法法制论述国际贸易的意义

2,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国际商法的基础,但前提是适用性问题。  《国际商法学(第2版)》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将外国民商法基本理论、判例法司法实践与我国商事法律和对外贸易实践相结合,反映了国际商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动向。本教材立足于国际商事行为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比较系统地论述国际商事行为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内容为:概括阐述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渊源、产生及历史发展等基本原理;阐述国际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概括介绍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救济制度;具体介绍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及其相关的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和实务,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这是国际商法的基础,但前提是适用性问题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国际商法的地位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在我看来更多的是国家贸易条约或国际惯例,这些法律其实对各国不一定有直接约束力,需要各国国内法加以转化,转化成国内法或者被国内法指引后才可以产生约束力。基本上就是这些意思,你可以研究发挥。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不是独立不同的,而是中国法学、西方法学在这一领域的认识和学科划分的不同阶段和成果。 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国际经济法是中国早期国际法学者在80年代,面对日益繁荣的中国对外经济交流,为了便于研究,把国际法中关于经济交流,经济管制的法律抽出来,划分出的新方向,是完全“国产”的名词和学科。 国际商法是在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对外国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借鉴过程中,引入的外国名词,因为他们发现外国学者基本把我们国际经济法所研究的对内容叫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的地位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4,关于国际商法中 合同法公司法票据等的案例及其分析

一本优秀的国际商法学习指导用书。全书内容包括:导论,商事组织法,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反倾销法,国际商事仲裁等。每章包括“概要”“内容提示”“基本概念”“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和“参考答案”等栏目。本书案例丰富,习题类型多样,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村民甲卖给乙5头牛,合同总价款1万元,乙先付定金3000元,剩余的款项在一年内付清,合同约定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对5头牛的所有权。乙将牛牵回家,半年内发生了一下几种情况: (1)牛一丢失,风险归谁承担? (2)牛二生一小牛,小牛所有权归谁? (3)乙将牛三租给别人使用获得租金400元,租金归谁所有? (4)牛四毁坏他人庄稼造成200元损失,该损失谁负责?若乙驾驶牛车在街上行走,牛四因受惊狂奔将行人踩成重伤,如何承担责任? (5)乙将牛五卖给丙,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6)本案中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这个是《国际商法》课老师出的案例分析,尽量按照答题模式完整的回答。谢谢麻烦采纳,谢谢!
合同法和公司法属于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5,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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