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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这个问题估计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只是如果遇到问题了,首先得冷静下来进行思考,再调整自己的心态好好的想想解决问题的办法…… 遇到问题脾气坏是没好处的……大学生麻,更应该是有涵养一些才是……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2,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大学生应依照国家《劳动法》和《毕业生就业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视就业合同。对模糊不明的问题,应及时与企业沟通。特别提醒毕业生,很多毕业生在签协议时只注意正文,背面的内容往往忽略。而背面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束”一栏非常重要,毕业生一定要注意。   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大学生可以到单位进行一番全方位的考察,如单位的发展规模、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保险等情况。了解过后再签协议,成功率会更高,而且也不易上当。

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大学生就业有可能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及应对方式

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一、歧视行为。其中常见的是性别歧视。一些企业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同学设置就业障碍。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还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等。 二、虚假广告。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情况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如果你看中一家企业,事先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尽量避免上当受骗。 三、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面试时企业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违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的条款的。 四、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尤其是女学生的隐私权。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过分、无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签

大学生就业有可能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及应对方式

4,大学生创业时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据我了解大学生创业可能遇到以下法律方面的问题:1、合伙合作2、投资、融资3、专利技术方面的4、劳动法、社保方面等等5、建议找个专业方面的律师6、东方法信,上万的专业律师7、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解决,这点非常重要,因为一个律师不是万能的
大学生创业看你是开个体经营还是公司形式如果是公司形式的创业的话要涉及到公司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如果是个人创业会涉及到租赁房屋方面的合同法、个体经营需要主意的法律法规
我觉得你要考虑你和学校的关系。学校开始大学生创业园是为了照顾本校学生。 如果发现你作弊,你能不能毕业都可能成问题。如果不出问题,可能一直都没事。但是如果出现问题,即使你不用承担他们的法律责任,学校对你可能还是要惩罚的。
我知道的大学生创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一、劳动争议类的问题(公司与员工可能会发生)二、房屋合同类的问题(公司与房东之间可能发生)三、合伙人的问题(你可能与合伙人发生的争议,在创业之前必须得弄清楚)四、法律顾问的问题(开公司本身要花很多时间,建议在东方法信找一个法律顾问节约很多时间成本)
看你是什么行业,公司是什么性质的,每个公司的性质不一样,而且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所以选择的法律顾问也不一样,你可以在东方法信法律平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详细问下

5,大学生就业有哪些法律风险

面对现实,不说大道理,自己的前途,自己来把握 . 当我们追求理想时,当然不能忽略了实际问题。 最完美的是能将理想和实际相结合, 找一份你最爱的工作。 当理想和实际有分歧时,你要分三步走。 1)面对现实,只要能得温饱,有了一定的收入,你能从中得到物质的享受 2) 从实际出发,做你不是最喜爱的工作。把不爱做的工作做得“足够好”,然后再说去追逐什么理想。 3)逐步实现理想,做你不是最爱的工作,而在你不爱的工作上拚命, 赚够了钱,解决了吃饭的问题,再去做你最爱的工作。 。。。 . 理想与实际是可以兼得的。但是你必须有计划,必须付出,必须执著。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所以不能说什么工作好什么工作不好。 许多做出成就的人其实都是从小事做起,兢兢业业,然后才取得成功的。 一个工作只要你喜欢,而且这个工作又特别适合你,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你的长处, 那么,这就是个好工作。我不太赞成找不到工作就不就业的做法。在就业的同时能实现择业当然好, 但是,在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形势下,很难在就业的同时实现择业。 在这种情况下,先就业后择业未必就不是一件好事,在这个过程中你会发现自己积累了好多社会经验, 积累了许多职业技能,而现在企业越来越看中经验。所以先积累经验, 这也有助于你以后找到更为理想的工作。 打工,实践,积蓄,有一定条件后自己发展。 应该说哪一行都不好做,只要努力哪一行都能做好! . 祝你成功!

6,法学本科生毕业就业问题

工作的问题。 最终被三家银行。最终。前提是你必须考上公务员,文科类以及经济管理类的岗位会越来越少。 总之,频繁参加各种招聘会。建议你还是好好准备一下公务员考试。我在大四的时候、文科类甚至是经济管理类的研究生,选择了工作,也就是工作是第一位的。但是。会比较辛苦:如果你还不清楚你要什么。能不能拿高薪,我开始着实制作简历,比如金融系统。收入也在同学中属于上等水平,一般来说。我很赞同他这句话,我选择的是银行,在于你个人的机遇和能力了我是上海的一家985院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律师这职业。 2,也经历过像你现在这样的迷茫时期。 于是,你可以选择读双证的在职研究生。如果只想读到硕士。他说。我说下我的体会,但是稳定,也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主流就业去向,还是建议你先海投简历;如果你非要读研,企业招聘法务倾向于有律师经验的人,也在考虑读研。换句话说,说白了还是个体户。 1。 4。 祝你好运。我在两年前报考的双证MBA项目,谈不上很高、各种不看专业的工作机会,都不值得全职去读、出国、公务员系统。 理由,我想你现在还没有到可以选择的地步,比如。 顺便说下我的情况、律师、一家全国性的商业企业录取、一家上海前十的律所:国内乃至全球的经济形势不好,那索性读到博士毕业,而毕业生越来越多。 至于做什么。目前我在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任客户经理一职。这个你应该很清楚,我在一个前辈的启发下,找工作。今后的目标就是留校当教师。 5,法律硕士(法学)甚至是MBA,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主流就业去向,那就工作吧。 3。待遇怎么说呢、法务。当时,海投简历,今年刚刚获得MBA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至今在银行系统工作已经十年了

7,大学生在兼职中都会遇到那些法律问题

主要是中介的诈骗行为和工作单位拖欠克扣工资或者没合同干脆不发工资
所谓“兼职”,是指一个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兼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雇佣,从事双重或多重职业,从而形成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佣工形式。  一、目前我国“兼职”劳动的现象、衔接形式及成因。  1、目前在我国,“兼职”现象是广泛存在、而又不规范的。一人兼数职,同时打几份工的情况,人们现已是见多不怪、思空见惯了,“兼职”或许就发生在自己身边、自己身上。笔者认识的一位推销员就身兼三职,分别受雇于一保险公司、一化妆品公司、一药物公司,同时推销保险、化妆品、药物。在一些地方的劳动力市场中还开辟了“兼职”专栏。在某些行业中,也公然有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之分,如律师就分专职的和兼职的。但是,“兼职”的有关法律问题并未受到人们应有的关注,反而受到了社会和立法的冷漠。长期以来,“兼职”只能半公开、半秘密的进行,好似一句歌词所唱的:“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对“兼职”劳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人们认识不一:“兼职”劳动合同缺乏强制性规范:“兼职”劳动者缺乏法律保护,一些基本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最低工资、社会保障、休息权利等没有保障;国家对“兼职”管理困难。  2、“兼职”劳动,按兼职劳动者所兼各职业之间的衔接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并列衔接形式。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多重职业都同等重要,各职业间相互是并列的。第二,主从衔接形式。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多重职业中,有主业和从业之分的一种衔接形式,我国的“兼职”者多采用这一形式,即劳动者主要从事某一份工作,将其大部份时间、劳动力用于主业上,而用剩余时间、劳力从事从业,“挣外快”。第三,虚实衔接形式。这一衔接形式是有中国特色的,主要指一些“下岗”工人,“停薪留职”人员的隐性就业,形成了其与原用人单位及新用人单位之间的一虚一实的衔接形式。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我国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下岗”、“停新留职”等特定环境下的过度性现象会逐渐消失,因此本文也不必过多涉及虚实衔接的“兼职”劳动问题。  3、“兼职”的出现,是有其一定的法律原因及深层的经济原因的。  目前在我国,“兼职”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兼职”至多只能算是一种可由法律推知的劳动形式。在我国的宪法、劳动法中,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等,未具体涉及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兼职”问题。于是,一些人就认为: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为的,而且劳动是一种权利,因而是否“兼职”当然是劳动者的一项自由选择权利,从而“兼职”就孕育而生了。另外,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透过该规定,人们不难领会其言外之意,即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可以兼职的,这使得兼职者理直气壮起来。所以,法律的未加限制及隐含默许对“兼职”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另外,“兼职”的产生最终是由社会经济因素决定的,即由各方面利益引导所致。首先,“兼职”多是劳动者出于物质、精神利益的需要而为的,或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或是为了充实生活、不浪费时间等。其次,“兼职”也是出于用人单位实行新型佣工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兼职”人员,可促使劳动的更细化分工,促进劳动力成本的降低,有时还可招聘到一些兼职的有专业特长的稀缺人才为单位效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再有,从社会角度看,在市场经济中,要合理、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也要求“兼职”的存在、发展。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资源,而“兼职”制度的施行可促进“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兼职”的出现还促使了劳动力质量的更广泛竞争,从长远上可促进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二、目前我国的“兼职”存在的一些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兼职”的态度从总体上说是:原则上不禁止,细节上无规范,制度上不配套。“兼职”问题实际处于缺乏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真空区”。在这一环境中,“兼职”劳动的发展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表现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亟待解决的弊端:  1、“兼职”劳动易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目前,我国的劳动者一般只能有单一的劳动法律关系,能够受到劳动法律法规及相映的配套制度的保护。但,当兼职出现时,劳动者从事了两重或多重职业形成了两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而其中只有一重劳动关系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保护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其第二重,第三重劳动关系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定,就难以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外壳,这就使得兼职劳动者在兼职劳动过程中的许多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从而致使自身权益受损。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兼职者权益是缺乏保障的:第一,在合同制度方面的问题。由于兼职本身的不规范,对于兼职劳动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更加无从谈起了,但是,兼职劳动一般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如不签订书面合同,兼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难以明确且在发生纠纷后易造成寻求司法救济过程中的举证困难。第二,在兼职劳动条件的基准保护方面的空缺。兼职劳动中,综合工作时间缺乏必要限制,常有综合工作时间过长的情况,兼职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权利得不到保障;兼职劳动者的休假、休息权利难以实现;兼职劳动者没有兼职劳动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极易受损;兼职劳动者在受招聘、被辞退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条件限制及程序制度的保证;兼职劳动者的劳动工伤医疗、安全卫生、职业培训方面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第三,在保障制度方面的不完善。现行劳动者的养老、医疗、住房、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一般只由与劳动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一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而在兼职劳动中,兼职劳动者虽从事多重职业,但是,仍然只有一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而其余的用人单位不予以缴纳,而兼职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并为因兼职而有所增加,这就使得兼职劳动者多劳未必能够多得。  2、“兼职”的不规范扰乱了市场秩序。一方面,它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规定了,与劳动者签定了劳动合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交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未许可可由多个用人单位为同一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当出现“兼职”时,即一劳动者在同时接受多家用人单位雇佣、分别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时,一般只有一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其他用人单位则不负担其社会保险费用。这样就势必造成雇佣“兼职”人员的各用人单位之间负担不一,非公平的竞争,从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由于“兼职”的不规范也势必扰乱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3、“兼职”的不规范给国家监管带来困难。由于“兼职”的不规范,给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混乱,使劳动部门无法全面地统计和判断就业现状和形式。而且“兼职”的产生对传统的一人一职的人事管理模式也带来了相当的冲击,各用人单位对“兼职”人员的管理也就五花八门、各行其是了。另外,“兼职”的不规范也造成了其他一些政府部门的执法困难,如造成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困难等。  三、对“兼职”问题之法律对策。  笔者认为:法律只应是在充分、科学的“表述”客观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对于兼职,我们的法律不应禁止,既无必要,也难以实现,法律的合理态度应为:确立并规范“兼职”,使之朝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现阶段,对保护兼职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对策。  目前在我国的“兼职”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兼职劳动者的一些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兼职”虽得不到劳动法的确认和保护,但至少可以通过劳务合同的补充调整,使兼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一些间接保障。  从法理上讲,兼职劳动者所从事的多重职业都具有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并一定程度上隶属于用人单位的特征,形成的兼职劳动者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理应都是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未对兼职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只有一重劳动关系可以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对其它第二重,第三重的劳动关系就难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了。但是对于这些第二重,第三重不能受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来说,他们毕竟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出于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原则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这种合同理应可以适用有关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起到约束双方当事人遵照执行的作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劳务合同制度与之最相类似,因此可用劳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来间接调整兼职劳动。  对想要从事兼职的劳动者来说,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要签定书面合同,以便保护自身权益;其次,在所签合同中,应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劳动安全、职业培训、辞退条件程序等内容有比较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工资待遇的确定上,应意识到是否包含一定的社会保障,如不包含则可以用增加工资的办法予以弥补。  (二)确立、完善兼职制度的法律对策。  从长远来看,由于“兼职”在客观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会价值,所以兼职现象仍可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存在、发展。然而,“兼职”的健康、有序发展是需要国家通过一定法律形式的干预、调控予以保障的;任其自生自灭,不予理睬的后果只能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国家对“兼职”的肯定与规范,应该是利大于弊.首先应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中明确肯定“兼职”也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形式之一,使“兼职”溶入的。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并有相应配套制度的保证;其次是在遵循我国劳动法原则及充分考虑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协调性的前提下,针对“兼职”作出一些补充性的具体规范。  笔者认为这些具体规范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1、合同制度规范。“兼职”劳动亦应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可与劳动法的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对劳动关系的统一规范。  2、劳动条件基准化规范。建立兼职劳动综合工作时间限制制度,保障兼职劳动者身心健康。建立兼职劳动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保护兼职劳动者最起码的获取兼职劳动报酬的公平待遇权利。进一步规范兼职中的工伤医疗制度及对患职业病职工的保护制度,协调好兼职者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后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制度规范。建立“一人一户,一人可多保”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即一个劳动者只能开设一个社会保险资金帐户,但是可以由多个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社会保险。这样做,第一,是体现“多劳多得”、“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之宪法原则的要求。第二,有利于企业间公平负担、平等竞争。第三,这一制度将有利于国家对兼职情况的了解、统计和管理。  4、限制制度规范。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某些兼职;禁止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某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不得进行兼职的,等等。  5、兼职劳动者的义务规范。明确兼职劳动者的应尽义务,如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因兼职受影响义务、遵守各用人单位纪律制度义务、为各用人单位保守秘密义务等。  6、各用人单位亦应加强对兼职者的管理,明确兼职者的职务职权范围,依法享有各自的雇主权利和承担各自的雇主责任,另外还应对兼职者的双方代理行为加以严格限制。  7、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以适应对兼职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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