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止噪音的侵害有何法规

《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一批行政法规。

2,居民小区噪音污染有什么法律法规约束

答:居民小区噪音污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约束,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长期性、持续性的噪声则归环保局管,如果是偶发性的噪音则归城管局管,你的,明白

居民小区噪音污染有什么法律法规约束

3,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参考资料: http://www.ecoprov.com/ReadNews.asp?NewsID=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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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它最有效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午有没有禁止噪音的规定

国家法律里没有,但你可以了解一下地方上的规章制度。有的地方对中午的某类噪声是有规定,并且有管辖部门,比如家庭装修噪声。还有要看你要反映什么样的噪声,是生活噪声还是工业噪声?其实不管是什么时间段,都可以作为噪声来投诉,关键是要搞清楚噪声类别和管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里并不附加噪音污染条例,因为这是环景保护部门的管理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等效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医学专家介绍,一般情况下,噪声如果超过50分贝,长时间处在这种环境里,人的神经系统就会受到影响。噪声平均每提高3分贝,噪声能量就会增强一倍。噪声污染严重,甚至会破坏人体的听觉系统。经常处于噪声困扰之中,会出现记忆力减退、失眠等症状。
没有午休问题。
没有,相关核心内容仅仅表明了,噪声排放限值在规定的限值之内极为合法。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释义从哪里可以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二十二次常委会通过,共八章84条。主要内容包括:  (1)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条到30条对防治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做了规定,概述如下:  a.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入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b.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  c.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根据噪声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逐步在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d.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e.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个别情况除外者,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1条到40条对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做了规定。  a.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b.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必须使用嗽叭的,应控制音量。  c.机动车和机动船在市内航道行驶,铁路机动车驶经或者进入市区、疗养区,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e.城市*机关可根据声环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鸣嗽叭路段。  f.民用航空器除起飞降落一般不得飞越城市上空。  (3)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1条到第47条对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做了规定。  a.商业活动造成噪声污染,必须向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情况,禁用高音嗽叭招揽顾客。  b.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许可和营业执照。  c.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区使用高音量广播。  d.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应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造成噪声污染。  (4)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6,中国有没有关于噪音的法律条文

这个涉及到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你可以报警,请*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 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 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 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1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 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 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 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 染的防治。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 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 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 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 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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