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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吗 搜

以最终合同为依据,一旦中标,投标文件和合同的法律效应就高于招标文件了。
以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类似于邀约。

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吗  搜

2,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当承诺没有做出时没有法律约束。合同质量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是以合同为准。
中标人同意不 ?已经签订了的话,如果有合同谈判记录还好。没有的话 业主麻烦点,但也只是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另外这个真的是看具体情况 ,看差别多少 ,理由是否正当。

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

3,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怎么办

发售的招标文件中有合同部分呀 ,还有投标的时候也附上。如果不一样的话按它的解释优先顺序,一般应该是(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有的是专用条款由于投标书,因为你签专用条款是特殊提出来的 我也是这样觉得

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怎么办

4,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合同关于质量方面有分歧。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地坪表面平整度间隙小于等于3毫米,涂层丰满、表面平整、颜色及光泽度均匀一致;合同文件的质量要求:涂层表面达到光滑,无裂纹、无分层、无分色、无底色泛出、无脱落现象。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介绍的也不是很清楚。应该这样诠释: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2、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3、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按照正常情况,应当有补充合同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书面说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写明与何为标准。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332633061原因分析没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疏忽的原因签订的,当然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清楚招标文件有无关于此的说明。如果有兜底项:以正式合同为准,那么就以合同为准。4、请提问人分析发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过错,最后才能确定。另外此事并不复杂,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一般不会诉诸法院。是我方故意没有在合同上面注明关于平整度的要求,给我的信息还是太少。现在矛盾的焦点就在于平整度的要求。合同文件的质量要求:涂层表面达到光滑,无裂纹、无分层、无分色、无底色泛出、无脱落现象。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地坪表面平整度间隙小于等于3毫米,涂层丰满、表面平整、颜色及光泽度均匀一致;我们可以仔细对比一下:合同要求的是结果,是一种描述。招标文件的要求更多的是技术上的标准。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能达到合同上的要求呢?只要有技术指标证明施工时候地坪表面平整度间隙小于等于3毫米,涂层丰满、表面平整、颜色及光泽度均匀一致了,涂层表面就达到光滑,无裂纹、无分层、无分色、无底色泛出、无脱落现象。另外,合同上的涂层要求个人感觉更多的是主观上的,也是可以辩解的。以合同为准。如果签了字盖了章的合同不算数,那你订合同干嘛?所以但那果然以合同为准。当然前提是合同有效。审核结算时,招标文件结算原则与合同不一致,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为准。还有一种说法是这样的:如果是国家财政投资的工程,要考虑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因为他背离了招标文件内容另行签订了结算方式。如果是私人企业投资的工程肯定要以合同为准了。可以先问一问甲方的意见,看有没有讨论的余地,是否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不能修改,可能会成为废标。最终的结果还是要看甲方的意见,如果有商量的余地的话,就可以

5,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如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八条(三)第2项的规定就是如此!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如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八条(三)第2项的规定就是如此! 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在投标报价时故意压低价格,在取得施工“入场券”后以种种理由和各种手段要求对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牌等进行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这种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同样应当阻止,否则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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