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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对发生争议的补充条款是什么

发生争议的条款六十一条规定先由当事人协商调节或进行补充说明,没有及时补充说明的运用交易习惯来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对发生争议的补充条款是什么

2,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的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老师的授课合同。3、不作为债权,如敬业禁止约定。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除外,如利息。(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列入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3,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你好,请问你问的是对合同法第61条的司法解释吗?如果是的话,希望以下答案可以帮到你。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就合同中质量等内容的补充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不影响合同成立。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然有效,如果对方在两年内没有还清,你可以以合同为证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4,请律师帮忙看下合同法中的规定如何理解的

所谓主权利,就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而从权利,就是指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权利。一般说来,民法上基于效率原则,而设有“从随主”的原则。因此,合同法也规定,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根据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保证债权将随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对于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由于其人身专属性导致其不能移转,因此,任何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是不能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的。其实,在合同权利的转让中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依据其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种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即使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也不得移转。
专属于自身债务的主要是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债务.
自身债务就是和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除此之外,主债务转移,从债务跟随。

5,关于合同法的一道多选题

答案是BCB、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 (这个不用解释) C、合同成立,但合同不一定生效(因为合同法规定还有一种效力待定合同,比如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成立后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不生效,就是一个例子)。
选项B、C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是应该全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合同内容中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和特定标准履行。BC

6,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详细请见参考资料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主要是规定合同解释的条款,及合同双方有争议的如何来探究合同本义。 (一)质量(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三)履行地点不明确(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7,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你申请仲裁可能支持你也可能不支持你的要求,理由如下:支持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从这个角度说安徽分公司必须在当地建立社保账户给员工参保。公司有有义务给当地工作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保,如果不缴纳可视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不支持原因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确实给你缴纳了社保,只是未在安徽缴纳,但对于参保地点是否必须与工作地点一致,目前没查到有类似的强制规定。2、一般社保审计的时候,如果社保发现有员工是属于异地缴纳社保的情况,只要提供了证明是认可的。社保只是要求公司给员工上社保了就可以了,不要求必须在当地上。
从你的描述看不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即使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其法律责任也是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赔偿劳动者的规定。  你所强调的理由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点与实际工资地点不一致,但要注意的是安徽只是分公司,公司所在地在深圳,在深圳登记缴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深圳的保障水平也高于安徽,所以此点理由不成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请您查看以上条款,您所说的六十一条没有第一款,也许因为《合同法》的更新,您所指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可能是第六十二条的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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