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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可主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2,急等答案 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比如:A公司是一家服装公司A公司不能自己设立一个B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再由B公司向A公司或者A公司的下属单位进行劳务派遣.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急等答案 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3,请问劳务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啊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你所讲的问题,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2、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只适用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另外,第六十三条还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上是同工同酬的。
按规定是的,但实际上几乎都不是。
按规定同工同酬

请问劳务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啊

4,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这两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不能依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体力透支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造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法67条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的规定。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有的企业将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给劳务派遣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上述问题。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这也是为了解决劳务派遣中出现的不正常的现象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的规定。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有的企业将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

6,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有什么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第5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的相关介绍:1,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2,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3,据全国总工会劳务调查显示,全国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达到2700万人,在2011年达到3700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 13.1%。4,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参考资料华律网.华律网[引用时间2018-4-4]
答:《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法律的这些规定明确地说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另外,《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下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 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 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 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 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如果劳 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 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 年限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受到支付经济补偿十二年限制 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 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 年限十二年;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 金。 还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 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 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 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促使劳动合同得以继 续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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