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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 3具有合法资格的自然人

签订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2,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什么

3,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4,劳动合同主体包括哪些人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5,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人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三类。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具体包括,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具体包括,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障对象)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犹

6,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主体是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客体是保险利益载体是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交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7,监理工程师答疑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您好!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p>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r><br><br>第五章&nbsp;&nbsp;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br><br>第三十四条&nbsp;&nbsp;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br><br>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br><br>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br><br>第三十五条&nbsp;&nbsp;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br><br>第三十六条&nbsp;&nbsp;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br><br>第三十七条&nbsp;&nbsp;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br><br>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r><br>第三十八条&nbsp;&nbsp;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p> <p>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到中外招生网上了解更多相关的信息,网址是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zwzsw.com%2fdefault.aspx" target="_blank">http://www.zwzsw.com/default.aspx</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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