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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乙和自然人甲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是属于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你所说的,电脑买卖即属于财产关系。合同法只是民法的一个分支。 (原创评论,转载请注明出处)

自然人乙和自然人甲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2,病毒不能删除

重装系统
粉碎
你要是方便的话 就从装一下系统吧 做好后不要打开D、F、E盘 先杀毒 这样应该就OK了
去网上下载个冰刃,然后打开切换到文件,找到文件路径,右键删除或强制删除 比如在安全模式下删除、用WinRAR删除、文件粉碎机……结果还是没能搞定。 可以试试一款名为Softscape Tools的DOS工具,它基本上能删除几乎所有难以删除的文件,下载地址:http://www.newhua.com/cfan/200515/stools.rar。下载解压缩后,直接双击运行该文件就是了,其使用方法比较简单,是菜单式的键盘操作。要删除某文件,只需定位后按下“D”并确认即可。
记下文件的路径,然后重启电脑,按F8,进入安全模式 找到文件 删除就行

病毒不能删除

3,盗窃骗可耻 勤劳致富光荣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最近网络上风靡一种游戏叫“开心农场”。它之所以“开心”是因为可以顺手牵羊地到别人的菜地里“偷菜”,大人、小孩都因为这而乐此不疲,十分开心。那天上网时,我发现菜地里豁然立了一块警示牌“劳动光荣,偷窃可耻”。是的,现今社会上的抄袭、剽窃行为不就等于可耻的偷窃吗?曾几何时,顺手牵羊不为偷,已成为一些人心中的遮羞布。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顺手牵羊地把别人的著作、论文和作品堂而皇之地冠上自己的名字,据为自己的成果。鲁迅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叫《拿来主义》。原意是指从别人的创造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别人好的经验,从而使自己的创造更加完美。而如今的一些人却“淋漓尽致”的将它发挥成“剽窃主义”。题材、内容、句型,甚至标点都照搬照抄下来。一些教授、导师也纷纷陷入“抄袭门”。这些现象都是和谐社会中的污点。这些剽窃者可曾想过,顺手牵羊不为偷是自欺欺人的想法,表面上得到的是金钱和荣誉,然而事情一遭败露,那只会身败名裂为世人所谴责。一部优秀作品的问世,一项科研成果的研发。这其中原创者要经历多少艰辛,要付出多少心血和汗水呀!国家早于1990年9月7日颁布了《著作权法》对原创者的利益给予法律保护,所有侵权、剽窃、盗版等现象都是违法的行为。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盗窃骗可耻 勤劳致富光荣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4,原创未过户车辆肇事的问题请专家给点意见

车啊,房啊,这种东西,多上点心
希望你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曾经就具体的案例认定“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从你的案子看,法官认定为汽车的所有权从交给第二人时已经转移的可能性比较大。也就是说自此之后发生的交通肇事与你无关。
这里有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发布日期:2002-12-31执行日期:2002-12-31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据我所知.如果按你所说第三方肇事人如无赔偿能力或不承认责任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追究原车主责任,原车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5,司考案例简述侵占罪和道歉罪的区别联系

以下为原创,引用请注明出处“原创者法府青年”: A盗窃罪:取得的财物必须使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认识到财物归他人占有,并转移了这种占有。 B侵占罪:获得无他人占有的财物,并决定持续非法支配。 下面详述: (一)刑法上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有实力上的支配关系。对占有应该综合考虑占有的事实(客观),以及占有的意思(主观,包括潜在的占有意思),然后根据一般的社会同意的社会观念判断。 1、人对物现实的持有或占有 2、物处在所有者的支配力所及的场所。支配的范围根据社会一般人都会同意的社会观念判断。 (1)、类似于住宅,排他性强的场所;能够认定建筑物管理者的占有。 (2)、类似高尔夫球场,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3)、类似停车场,不具有排他性,但是物与场所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场所。 (4)、类似公共道路,没有排他性,也没有特殊关系的一般场所。 3、所有者“特意”将财物放置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能够认定所有者的占有。 4、所有者“暂时遗忘”该物,财物与被害人之间的场所、时间距离对于判断该占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该占有的最著名的案例是日本的两女士将包在公园聊天,起身刚离开座位几十米就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的案例。 (二)占有的具体判断 1、对动物的占有取决于动物的习性。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来住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其置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2、当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建筑物的管理者取得占有。比如将钱包遗忘宾馆。 3、共同管理财物的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 4、封缄物属于本权占有者。 5、死者的随身财物: (1)、死者身在类似于住宅的场所,其随身财物归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继承人占有; (2)、死者身在类似于狂野的场所,其随身财物继承人没有现实的占有。 (三)盗贼罪和侵占罪的认识错误。 1、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占有,实际被害人不占有财物:盗窃罪未遂与侵占罪既遂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行为人以为被害人未占有,实际上被害人占有着财物:侵占罪。(如公交车上,见一包,以为是别人落下的,结果是死机放在那里的。) 2、
我想你跟我说说话都不形吗///////为什么 ?

6,求一份辞职申请书模版

个人辞职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非常感谢各位领导给予了我在贵公司(XX公司也可以)工作的机会,以及在这近一年里对我无私的指导与帮助! 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目前在公司担任的职位,敬请领导批准。 在贵公司近一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学到了许多宝贵的实践技能和为人处事的道理。在职期间所积累的工作经验与人生阅历将对我终生受用。 虽然我的观念是:人要不断的发展、进步、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性发展,再加上目前薪资收入和自己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决定变换环境,重新找一个工作平台来磨砺自己。希望能与XX月XX日正式离职。这个时间也许比较紧,但还是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我将感激不尽!无论我在哪里,我都会为××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因为我为我曾经是××人而骄傲过。 请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工作,并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 最后,希望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主管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此致 敬礼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4、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列举上述违法事项任意一条或两条都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清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时办理离职手续。5、当然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时即可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走人。6、通知书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于本人的原因,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辞职,将于30天后离开单位,请单位做好接替工作,我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请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7、“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
辞职信 尊敬的领导: 本人鉴于将去进修高级课程无法兼顾现有工作,担心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开展,因此,现正式提出辞职,以便公司尽快找到接手人,不至于影响公司的发展,感谢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照顾,敬请谅解。 此致敬礼 某某【行知轩原创,谢谢采纳】

7,买二手房有什么要注意什么

1、付款条件及方式 2、房屋现状及安全 3、房东确认及产权查档 4、房屋交接时间及违约问题 5、其他,肉眼所能检查及看到的一切您是否满意? 6、相关税费的缴纳 更详细的内容如下: 1、 产权是否明晰。 这个问题很重要。首先要确定要购买的房产有几个所有人,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与签订买卖合同时的人是否是同一人,如不是同一人,属于什么关系。若不是本人,需提供能证明签合同人与房主本人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房主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授权人身份证等。如果此处房产有多个共有人,签订合同时需所有共有人在场,且签字确认,如交由一人代办的,需要提供由所有共有人签字的授权书,且此授权书必须交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否则视为无效。 2、 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与使用年限,以及产权性质。 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可以通过实地测量或大概目测估计来确定,一般来说,二手房没有公摊或公摊较少,但也存在有赠送面积的问题,所以在买卖的时候最好能实地丈量一下。使用年限问题也很重要,一定要确定是否是70年产权的普通居民住宅。产权性质决定了房产交易的税费和是否可以交易,特殊产权性质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是单位内部集资建房但没有取得独立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买卖或有严格限制的买卖的。 3、 房屋的历史问题 即:咱们通常说的风水问题,这个问题,依个人重视程度酌情把握,但建议,尽量不要选择有过非正常死亡,或其他问题的住宅。 4、 房屋的税费: 普通商品住宅(没有超过5年的)所有税费的百分比基数均为房管局打印的买卖合同上的房屋总价。 契税:1% 营业税:5% 土地出让金:1% 评估费:0.5% 中介费:1%(一般情况下) 制证费、图纸费、交易费等,这几项大概几百元。 5、 二手房交易的基本流程: 签订中介公司的买卖合同(交定金、确定房屋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时间)--房产局打印正式交易合同即过户。--按照房产局打印的正式交易合同上的金额向资金监管账户存入首付--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等待贷款审批—贷款审批下来后买方去取贷款合同--银行划拨贷款--房主收到房屋全款--买房去房产局领取房产证。 6、 贷款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优惠问题、还款期间、还款方式、大额还款的次数。 龙玛房屋骆星宇原创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纠纷 案例一 梁女士即将结婚,为筑爱巢两人买了套二手房。由于买的是二手经济适用房,卖方办理过户的手续较繁琐,因此他们先交了首付后,拿了房子钥匙为装修做准备。没想到,有一天他们请人来做设计时,开发商突然出现,原来他们是来维修楼下住户天花板的。 梁女士赶紧掀去各个房间原有的地毡,目瞪口呆,原来地板上布满了裂缝,最长的裂缝接近三米,宽度达到两厘米,而且裂缝是贯通整个楼板的。且据维修人员说,该房之前已经维修过一次了。 梁女士赶紧找来中介机构和卖方要退房,中介机构推说不知情,卖方则说从未维修过,质量已经得到买方认可。于是,定金不退,中介费不退。梁女士的洞房还未构筑,就有一场官司摆在眼前。 案例二 曾经有一对老夫妇,看中老市区里一套二房一厅的老房子,中介人员带着去看房时,有一房间因为还出租给他人,无法进入。老人对看到的客厅和房间还满意,中介人员也称,那出租的房间也大致相同。于是老人签了买卖协议,交了中介费和定金。但是在第二天看到那出租的房间,房间墙体的裂缝触目惊心。虽然最后退了定金,但中介费只退了一半,平白无故地损失了千余元。 案例三 李小姐通过中介打算购买位于屿后南里一套房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后来由于经济较为困难,现金没到位,与房东商议终止合同,房东愿意退还全额定金,但向中介机构索要中介费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合同中规定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买卖不能成交的,中介费不予退还。 仔细检查房屋质量 其实,除了查看本房屋外,还应向左邻右舍或物业公司询问房屋是否大修过,查看房屋的内部结构时,特别看天花板有无漏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的情况等。对于简单的新装修二手房,更要区分是否掩盖了房屋墙壁上裂缝、天花板渗水痕迹等一些瑕疵。 详细登记房屋状 在规范的操作中,卖方应对房屋的详细信息进行登记,如实反映房屋状况。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卖方应在交房之前若干日通知买方对房屋进行检验,双方应书面确认检验结果。对于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买方可与卖方协商后决定由甲方立即修缮或在价款中扣除相应的修缮费用。而该检验记录还可作为交付房屋现状的原始证据。 明确保修期及责任 另外,双方还应约定办理交房手续后若干年内为甲方保修期,约定保修期内由卖方应负责保修的项目。同时,由房屋开发商或建筑施工单位对房屋所承担的保修责任,即卖方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保修权利,应自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转移给买方。其中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那么一旦在购买二手房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怎么办?如果可以证明房东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解除合同,可要求其返还定金。如果是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如实告知房屋质量问题的,可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或者减少相应的中介费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为对于中介机构,除通常的权籍调查外,对房屋使用状况、质量也负有一定的审查责任,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等问题也是其服务中应尽的义务。不过目前对于中介机构是否对二手房房屋质量负有连带责任,国家尚无严格的明确规定。 中介费不等于代办费 福建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房屋(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标准为: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合同成交价的2.5%。独家代理的,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合同成交价的3%。对于权证代办费的规定是:仅办房屋产权证的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200元,仅办土地使用证的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200元,“两证”合一代办费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200元,“两证”分开代办费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400元。贷款(按揭)手续代办费按不超过500元向买方收取。 由此可见,如果中介机构在物价管理部门取得了相应的收费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中进行明示,按2.5%收取中介费是合法的。而中介费是指佣金,专指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寻找指示可以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这一服务的劳动所得,并不含各项代办费。很多客户会认为中介机构已经收取了中介费,还另外收取代办费不合理,虽然有部分中介机构会在收取中介费后免收或减收代办费用,但事实中介费与代办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房产过户合同才算履行 那么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没有在房管部门签订买卖合同,没有完成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中介费该不该退?在中介机构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大多明确规定,无论哪方违约,违约方均应承担中介方支付全部中介费。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即中介机构)向委托人(二手房买卖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时,《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纠纷的焦点集中在于如何认定“合同成立”。是“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还是房产的顺利过户?只有在房产过户后,买卖双方的合同才算是确实履行,双方才通过合同得到了各自所需的利益。由于合同给双方带来利益,佣金的收取才名正言顺。《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居间未成功,不得要求支付佣金”。即居间人未促成买卖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中介机构只有在买卖成交后方可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费。不过,如果最后未能成交,却还是应支付给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执照、资质、收费许可证一个都不能少 近两个月,厦门市二手房交易价格持续下降,市场交易量在经过年初的一次爆发后又回归平稳。殊不知,单今年上半年街面上又涌现出多少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呢。据统计,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的中介机构已突破200家,而今年上半年就增加了40家。僧多粥少,竞争加剧的局面即将出现。而这时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力度的加强,将进一步加速不同层次中介机构的分化,优胜劣汰,强者愈强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趋势。 在前一阶段由厦门市工商局与国土房产局的联合执法中,以工商投诉和随机抽查来选择检查对象,共检查了数十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中两家关门逃避检查,另两家无营业执照。在其余店面中,个体户且独立营业的约占六分之一,个体户加盟其他公司的约占十分之一,可见以往以个体为主体的房地产中介行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体户从事房地产经纪,多在老市区,店小人少。属于有限公司性质的店面超过三分之二,而其中又约有近一半是属于有限公司旗下的分店、加盟店。在对有限公司性质机构的检查中,无市房地产经纪资质的机构超过一半,而已经初步具备到国土房产局主管部门备案条件的而未进行备案的达到了七家。新开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多为有限公司,并处于新市区中。同时各公司在业务扩展中开办了不少分店、加盟店,但加盟条件不一、分店性质不一,处于比较混乱的局面。 检查中发现营业中的中介机构基本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但许多机构名称的使用上存在问题:如与工商核发的执照名称不符,招牌、名片、公示上的名称不统一。而上一定规模,执业较规范的经纪机构则多数取得了市房地产经纪资质。 检查中还发现,在第一线从业并在名片中署“经纪人”字样的众多人员,多数没有取得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证,更不用说是全国房地产经纪资格证。这反映出房地产经纪人的培训落后于市场的需要,目前市场中所谓房地产经纪人,很多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他们的执业不规范。从业人员的良莠不齐造成房地产中介行业口碑不佳的重要原因。 由于目前工商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时,对于机构从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并不进行审查。因此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不仅应看机构是否有营业执照,还要看该机构是否有房地产经纪资质,是否有物价收费许可证。只有证照齐全的机构,他们的注册资金、拥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才达到房产部门的规定标准。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迅猛,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还不够到位的时候,无论买房人还是卖房人,还都需要一双慧眼,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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