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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汽车租赁公司的纠纷问题我出首付在我名下贷款买了一辆车

按揭的车辆是不可以过户的,也就是说在没有还款结束前,车子都属于贷款公司的,建议楼主和卖家协商好,别到时候款还清了,车子也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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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教律师一起汽车租赁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

只要是车辆有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车辆的理赔责任。这点是肯定的。保险公司的对你们的答复是错误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里边的特别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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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车租赁合同纠纷

这位朋友:<BR> 你们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必经过公证。如果对方违约,可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情来电咨询吧。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85

出租车租赁合同纠纷

4,出租车租赁合同纠纷 我租赁了甲方的出租车甲方承诺买保险当乙

如果甲方不能够出具买保险的证明说明是保险公司出的问题,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如果乙方不能出具证明能够证明甲方承诺给乙方买保险,这种情况就是合理。
有保单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欠的保费可以补交。租车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没交租金应该支付违约金

5,法律咨询 希望了解相关处理办法的朋友给出出主意 有关个人车辆租

首先:这个问题要解决这个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的,这个车辆租赁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当有法律效力。第二:既然有效力,那么合同双方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就应当履行和遵守。第三:小额合同纠纷也是可以经过法律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最后:个人建议,以后应该收取押金,不要因为爱面子就拉不下脸,要把问题扼杀在摇篮中。对于现在的情况,既然是同事,如果不愿意走诉讼或者仲裁,那么就算了,反正车也修了,就当花钱卖经验把!呵呵!望采纳

6,4月29日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王某租赁一辆

补充:1、两个合同: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法律特征也就是合同性质就是租赁合同;王某与停车场之间的保管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或许停车场会辩称只提供车位,不负责保管,但停车场的这种说法值得商榷,站不住脚。 2、基于与停车场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要求停车场赔偿。当然也可以等待公安机关破案,但太慢了,能否破案还未定。 3、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汽车损毁的条款,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4、租赁公司合法行使合同权利。 5、不能避免,除非被盗车辆尽快找到。原因很简单,汽车租赁公司肯定向王某要求损失赔偿,王某肯定不想赔。 6、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告不理,所以,要看谁起诉作原告,告了哪几个被告,诉讼请求是什么,不能泛泛的回答。

7,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怎样证明已经将车交付被告

签收,或者如果对方说没有交付则她需要举证。你好! 法院审理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以下法律法规裁判: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部分的条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签收单,或者证明车辆实际在被告掌控之下。
  客户的签字回单。
最重要的是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且需要针对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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