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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在东莞凯科电子有限公司一名合同员工和上司发生争执用产品

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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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电子合同约定先付30的定金网城建好培训完毕再付40

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既然合同中已经规定,先培训后付余款,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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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微粒贷被骗签电子合同怎样解决

不交钱就没事,不需要理会他们
签订电子合同是很简单的,不比签纸质的复杂多少: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公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公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当然这个电子公章必须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带有数字签名的证书才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如bjca等即可提供这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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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有效。原因:1)合同主体合格,韩某和汽车经销商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合同订立程序完整有效,要约与承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有充分的电子证据。反映问题:1)无统一电子商务基本法;2)电子代理人规定不明确;3)无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定;4)电子交易法律不配套。
(1)结合级峰的案例,分析极峰网络营销模式。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级峰已经是亿元企业、而更是大的企业就更要走在时代的最前沿、不然后果必将导致企业衰败、电子商务是21世纪的新型产物、就现在而言、它已经成为21世纪发展的领跑者。 拥有自己的网站、传统的说法就是有了自己的店面、可是拥有店面在其次、最重要的还是要有客户才行。级峰理智的想到了网络营销中的搜索引擎营销模式、利用竞价排名提高网站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实现最终赢利。 (2)级峰公司是借助电子商务成长的公司,请从商务的角度分析网站的运营与 管理。 企业的网站运营包括很多内容,如域名的构思选择、网站宣传推广、网络营销管理、网站的完善变化、网站后期更新维护、网站的企业化操作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网站的维护和推广。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网站内容策划及发布(内容选题、符合网站内容规范和网站优化思想的设计、网站内容周期性发布);各种网站推广方法的实施及效果跟踪;网站流量统计分析以及在各种数据分析基础上提出的网站分析及改进建议等。 网站运营的成功在与推广,否则你网站做的再漂亮无人开访问那也没有用。针对网站的推广我分为五个部分,以下是不同阶段的网站推广的特点: 网站策划建设阶段 对主要人员个人经验和知识要求比较高,建设过程控制比较复杂;网站推广意识不明确,经常被忽视;效果需要后期验证,这种滞后效应容易导致忽视网站建设对网站推广影响因素的考虑。 网站发布初期 有营销预算和人员热情的优势;可尝试多种常规网站推广方法;网站推广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需要经过后期的逐步验证;尽快提升访问量是主要推广目标。 网站增长期 对网站推广方法的有效性有一定认知,因而可采用更适用的推广方法;常规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网站推广目标的要求;网站推广的目的性除了访问量的提升,还应考虑与实际收益的结合;需要重视网站推广效果的管理。 网站稳定期 访问量增长,可能有一定波动;注重访问量带来的实际收益而不仅仅是访问量指标;内部运营管理成为工作重点。 辛苦的想了一天、收集大量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 mr_success

5,在第三方平台签的电子合同除了合同双方以外别人是否能看见合同

经可靠的第三方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可防范合同信息泄露。确保合同信息安全。为了更详细的说明,我们通过电子合同签署和传输案例说明:案例:由于业务需要,你和我需要签署一份合作协议。为方便起见,你将拟好的电子版合同文本在线发送给我签署。1、怎样确保合同只有我可查看且不被他人恶意窃取?我又怎样才能确定文件的发送人就是你呢?为了满足电子合同内容保密性和发送人认证的要求,我们使用非对称加密的加密方式。(非对称加密:具有唯一对应的一对秘钥,一个公钥一个私钥,公钥所有人可见,而私钥仅自己可见。非对称加密具有这样的特性:用公钥加密的文件只能用私钥解密,而私钥加密的文件只能用公钥解密。)2、上述过程中,我怎么才能知道你的公钥呢?政府授权了一个权威机构叫CA,可以提供网络身份认证的服务(CA :Certificate Authority,全称证书管理机构,即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及管理机关。其主要功能为: 产生密钥对、生成数字证书、分发密钥、密钥管理等)。我向CA机构申请获取你的公钥,使用它对电子合同解密,解密成功则说明发送人就是你。3、文件发送人的身份确认了,那怎么保障电子合同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呢?哈希算法(摘要算法)可以证明电子合同传输过程中是否被篡改(哈希算法:通过加密算法将文本内容生成为一段代码,即信息摘要,其主要特征是加密过程不需要密钥,经加密的数据无法被反向还原)。也就是说,只有两份完全相同的合同经过相同的哈希算法才能得到相同的摘要。4、 如果传输过程中文件原文与摘要同时被替换了怎么办?除了上述的哈希算法、非对称加密、CA,为确保合同由发送到接收满足三个要求,即:由你发送、只能发给我、不能被篡改,我们还需要应用新的加密方式:对称加密(对称加密:采用单钥密码系统的加密方法,信息的加密和解密只能使用同一个密码)。发送文件时:? 你通过哈希运算得到原文摘要并使用私钥对其加密,得到你的数字签名,再将数字签名和合同原文进行对称加密,得到密文A——对原文加密? 再通过CA获得我的公钥,对上述步骤中对称加密的秘钥进行非对称加密,即我的“数字信封”——对秘钥加密? 将密文A和我的数字信封一起发送给我接收文件时:? 我使用自己的私钥解密数字信封得到对称秘钥——能解开,说明是发给我的? 再使用对称秘钥解密密文A,得到带有你的数字签名的原文? 使用你的公钥解密你的数字签名,得到签名中的原文摘要——能解开,说明发送者是你? 使用相同的摘要算法获取原文摘要并与解密签名中的摘要对比——摘要一致,则说明原文没有被篡改综合上述合同签署、传输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管理的合同可以保障信息安全性与防篡改性,除了合同当事人外,其他人无法获取合同信息。
肯定是看不见的,电子合同平台都有多层加密技术保证合同的数据传输、保存等的安全。一般网络安全等级都是3A级,除此之外有些企业也致力于网络安全方面的研究。比如众信签就得到了国家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工程实验室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工程实验室的技术支持,采用防篡改、多重加密等技术,全方位保证电子合同的数据安全。
您好,别人是无法看见的。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防篡改、防泄密的特性,相比纸质合同更加安全。为了确保电子合同不被泄密,云合同对电子合同数据进行了多重加密存储。从电子合同签发开始,电子合同传输、存储过程中采取高强度加密技术,确保合同文件仅对本人可见,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查看到合同内容。同时,云合同的每一份合同数据均会采用阿里云+微软云双备份,确保文件信息安全,杜绝合同泄密、丢失及损坏。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电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雇佣应当签雇佣合同。 此情况伤害应当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多少是根据人身损害情况来定的,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相关依据: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电子合同是《合同法》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但由于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涉及到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其中最核心、也最重要的是电子签名技术。 这里说的电子签名是一串数据或代码,它采用数字证书的技术手段来确定签名人的真实身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只有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定义如下,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因此,为保障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用户最好在有强大技术保险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合同的签订,使用具有防篡改、可识别文件签署人身份和签署时间的数字签名技术来签署合同,保证合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合同签署的安全性。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合同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但和能摸得见看得着的传统纸质合同相比,不少人就在担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1)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是大家最关注的电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在《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有明确的说明:“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所以,只要电子合同的格式和内容是符合法律要求的,那么它和传统的纸质合同就拥有一样的法律效力。(2)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电子合同?使用电子合同,首先要确认的是,签署的各方都约定使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其实电子合同的覆盖面是非常广的,但是有一些情况是不能使用电子合同的,这点在《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就有规定: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3)电子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保存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②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③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大大电子合同同时做到了以下三点,保障了其法律效力:① CA机构颁发CA证书/公安部eID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②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③ 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4)电子签名要满足什么条件?电子签名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可以说是灵魂所在,从国家法律的名称是《电子签名法》就可以看出端倪。对于电子签名,国家也有严格的要求,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和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还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就是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因此,签署各方是不能使用“自己制作”的电子签名来进行合同签署的。

7,论述电子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制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不可避免带来了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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