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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如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业主委员会如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2,原则来说物业和业委会签订合同是根据地方性的合同范本签订的我们

先不说,合同内容好于坏。如果是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签约的,内容也有业委会审定,就合法。但是此案例,首先有不合理的地方:1、公共收益,可以和物业分成,不能全给物业,这样显然是拿全体业主的利益给了物业。2、每年涨一次物业费无可厚非,但是前提需要物业财务公开透明 ,并把预算晒出来,得到业主的认可才行。这个业委会和有可能和物业有利益纠葛,或者说根本没有经验,还不愿意请教的类型的。解决办法,召开业主大会,废除物业合同,重新招聘物业公司,重新制定业主大会认可的合同。也可以招聘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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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来说物业和业委会签订合同是根据地方性的合同范本签订的我们

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定的合同业主未得到业主委员会告知也为看

拒交物业费肯定是不合法的。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推选出来代表业主行使主张权利的,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是有法律效力的,业委会应该告知全体业主,但不是送达每个业主。
拒交物业费是不合法的,但通常人们在触及个人利益时是不考虑法律法规的。业主委员会是代业主大会行使权利的,业主大会双三分之二即户数过2/3,面积过2/3,就能重新选聘物业,因此即便1/3的业主因某种原因不知情,业委会在物业合同中的法律主体也是合法有效的。你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只能去法院,起诉现在的业委会滥用职权,隐瞒实施,没有尽到告知义务,2/3的业主都不知情,然后你还要出具2/3业主不知情的证明,才有可能胜诉导致物业合同无效,但是也还是要交物业费,因为人家确实有服务事实。或者调动2/3以上的业主重新选举业委会,重新选聘物业,但已经服务过的物业费还是要交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过失可以协调要求其整改,因为物业行业是持续性和隐蔽性的,虽然他在服务中存在瑕疵,但是不能因为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即放弃要求其整改的权利而不履行交物业费的义务。
1、业主个人未与物业签订合同,不影响缴纳物业费。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3、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业主未与物业签订合同,但物业实际已经履行义务,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5、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者对收费有异议,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协商,补签合同或者解聘物业。也可以向当地房产部门投诉处理。【沭阳县律师】http://www.lawtime.cn/shuyang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定的合同业主未得到业主委员会告知也为看

4,业主委员会怎么样与物业签订合同

业主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与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2、注意程序合法性。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该经过业主大会通过方可生效。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3、注意明确和细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活动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内容丰富、范围较广,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又各不相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容易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部分主要有:(1)收益归属:车库、车位、经营用房出租的收益归属,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属,其他公共部位收益的归属等,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2)服务范围和标准:哪些事项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服务可以另行收费,哪些不应当另行收费等。(3)细化条款:某些概括性条款,应当加以细化,合同约定得越明确越细致,越有利于合同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4)合同终止的条件:期满解除或提前解聘或不可抗力,明确合同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除经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外不得提前解除合同。(5)合同终止后的交接: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向业委会移交公共部位和物业管理资料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说明,明确需要移交的部位和资料目录,财务的交接。4、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退出或未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撤出的情况。

5,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是甚么

合同主体:业主大会和物管企业   示范文本主要是为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按照有关规定,业 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主要区别一是合同主体不同,本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二是适用阶段不同。本合同适用于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适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特点二 六大规定规范双方行为   示范文本共分为九章,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通过合同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物业管理更加有法可依。   特点三 服务收费更为明晰   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示范文本制订得较为明晰。除了约定总的服务费用外,还明确对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用进行约定;此外,示范文本对价格形式区分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费用核算方式区分了酬金制和包干制。   比如对酬金制的规定为,酬金制物业管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物业公司的酬金。物业服务费如有节余,则转入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中;如物业服务费不足使用,物业公司应提前告知业委会,并告知物业服务费不足的数额、原因和建议的补足方案。   特点四 限制落选物管公司拒不撤出   针对目前出现的合同终止后,原物业管理企业不撤出物业项目的矛盾,示范文本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撤出物业项目的义务,并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不撤出物业项目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小区业主大会支付委托期限内平均物业管理年度费用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合同双方在物业项目接撤管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物业管理有关材料的交接、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特点五 业主也是履约主体   征求意见过程当中,部分市民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签约主体是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中为什么出现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疑问。因为物业管理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业主大会主要是议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需要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业主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者,同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因此,业主也是物业服务合同重要的履约主体,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特点六 违约责任更具操作性   在征求意见后,示范文本对违反合同要承担的责任,即违约责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合同的履行更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物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大会有权要求物管企业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经济赔偿。而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管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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