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关于经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江某既然告其违约,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法院起诉。当然,如果能协商是最好的。因为是随行就市,所以就要证明7元和9元哪个是目前的市场价格。证明了这一点双方认可了,就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了。

关于经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2,经济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经济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3,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这是民法领域的知识1、(1)订购芒果---属于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的有权代理(2)订购荔枝----属于越权代理,但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默认方式)而有效,最终仍是有权代理。2、订购火龙果--属于越权代理,与订购荔枝不同,被代理人既无事前肯定,又无事后追认,故属于越权代理,即无权代理行为。3、钱某可以拒绝支付。理由:虽然代理行为的后果归于北大丽人,但是由于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代理人的义务,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故应由孙某自行承担。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4,经济法中的合同法与担保法的案例问题

一。合同法及担保法部分的案例和答案 1.案例: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0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0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2000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1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2001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1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1年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 [问题] (1)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4) 被告应否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数额是多少? (5) 被告应否退还定金利息? (6) 设原告方主张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1) 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虽然原告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并不为法律、行政法所禁止,应为合法有效。 (2) 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其中6万元部分是有效的1万元部分无效。因为定金超出合同总价款的20%的部分无效。 (3)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有效。 (4) 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5) 被告不应退还定金利息。 (6) 不予支持。因为既然原告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再主张请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这违约责任。 [法理详解] (1) 《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立法及理论界多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即表现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2.答案: 超出该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即被视为超出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应为无效。但《合同法》所确立的越权行为规则,采取了与此相反的立法精神。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经营范围的,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0条则更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那么,如果一个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效力如何呢?是整个定金条款统归于无效,还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呢?《担保法解释》第121条对此给予了明确回答。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是30万元,20%的限额应为6万元,故7万元定金中1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应当注意,这1万是不能视作预付款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交付者。 (3) 前面已经分析到,其实五金交电公司是可以直接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但该公司误以为自己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代理人买卖汽车。该委托代理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为被代理人无经营汽车业务权而据此认定代理行为违法。 (4) 本案中原告已经交付了定金,而被告迟延履行违约在先,后又隐瞒真实情况,现在汽车严重损坏,不能履行合同,故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双倍返还数额为12万元,而非14万元。 (5) 定金罚则的内容体现在《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换言之,双倍返还定金的,是不再返还定金利息的,这也是定金与预付款的一大区别所在。 6) 我国合同法上的定金,只有一定的担保作用,但其主要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而存在的,而违约责任的适用是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的。现原告既然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再去要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责任,是自相矛盾的行为,故不予支持,因为定金合同(条款)是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无效。既然定金约定无效,即无所谓定金责任的适用。

5,经济法合同的案例求大神详细分析哈100分求速度

看在100分的面子上,我也分析一下! 本人认为这个主要看当初的合同是否有关于对黄金纯度的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国家规定,没有国家规定按行业标准。 如果有约定的话,对方提供的黄金不达标,明显属于违约,对于合同违约的,针对这个案子可以要求对方按照足额纯度的黄金履行,并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对方拒不履行,可以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 B因为迫于无奈接受合同,且黄金纯度低,这个合同明显属于显失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其次也可以说是对方违反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你好!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无合同,如有确实约定或可记录查询的口头协议,可以作为审理证据提供给法院。你这个案子,估计是个烂案子,建议撤诉。打字不易,采纳哦!

6,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甲乙双方的合同有效存在。乙方的要求合理。合同中的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本案中乙方仔细审阅了甲方提供的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甲方能够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因此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在履行过程中甲提供了不符合同的货物,因此是甲方违约。违约自然要负法律责任。
我要对案例一做补充说明:只有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而b公司以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履行债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a可以要求取消合同。当事人及约定违约金又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只能就其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之间的合同时有法律效力的。这里“乙方仔细审阅了甲方提供的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书列举了各种成分的含量。”说明这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合同是能成立的。兄台把经济法翻出来看看吧 呵呵

7,经济法 案例分析

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因为运费不应该由卖方承担,因为没有明确说明约定合同的旅行地点,所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即畜牧站所在地,结合《合同法》第62条第5款规定,李某有运输义务,所以李某应该承担运费,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
1、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李某与畜牧站的合同对履行的方式、地点、费用约定不明确,这此情况下,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案中,畜牧局是负有交付良种蛋鸡义务的一方,所以理应支付该运费。 2、李某的要求不能成立。因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的法定理由,同时畜牧局是没有过错的,其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合同已经生效,并且成立,因此,李某应依约定支付款项给畜牧局。 3、如李某违约,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因为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之中择一选择。

8,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合同法

  不能得到支持,因为:  1、合同依法生效,无法定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针对本案,可能有人要问:原主人隐瞒房子中曾死人的情况,现在造成郑先生及其妻子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不能适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认为对此应当这样理解:  1、房子中以前发生过什么,并如实告知购房者,这不是售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售房者只要确保房子质量达标,手续合法齐全,且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即可,所以不应说原房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另外,郑先生本意就是买房,所以“违背真实意思”也不成立。  2、郑先生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仅是他与妻子自身的心理状况,不能因此就否定合同的效力,那是不是发现房子风水不好是不是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呢?这明显不利于经济流转的稳定性。  如果房地产商建楼时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工人坠楼死亡等事件,那是不是整栋楼都不要卖了。

9,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的一个案例分析急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l)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1)没有权利要求签订合同,因为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自愿原则;(2)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外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先合同义务。

文章TAG: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幼儿园经济  经济法  合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