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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道合同法的案例题

只要知道2点问题就可以了,所有权在余款付清时仍然归于甲,一般情况下风险是随着给付物而转移的。所以:1,乙负责,转让后风险也同时转移。2,归乙,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属买受人。3,乙,适用民法关于饲养物伤人的规定。4,效力待定,要看甲的意思,所有权没变更。以上是基于法律解释,个别情况下有约定的除外。

一道合同法的案例题

2,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3,合同法案例问题

1可以允许,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经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当然有效具有约束力.经理一般代表着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乙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3合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迟延履行合同耽误销售季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经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4没有法律依据,违约金和双倍定金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法案例问题

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数码相机交付给孙某,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江某的儿子,江某在交付数码相机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评析: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案例三、担保人在借款纠纷中应承担什么责任?案情介绍:甲市钢材公司与本市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向钢材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届时钢材公司还清借款,另付利息30万元。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钢材公司经营不善,便提出终止合同,后市某物资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物资公司签署保证:保证钢材公司到期将全部贷款及利息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资金监督使用。借款期限届至,工商银行前来催款,钢材公司只返还100万元,并请求工商银行将余额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于两个月后返还,工商银行考虑到钢材公司的实际困难和与物资公司的长期良好关系,遂同意了钢材公司的请求,并签署了协议,但此事并未通知物资公司。到应还款之日,银行发现钢材公司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此时,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公司与钢材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试分析:物资公司对50万元余额和30万元利息是否应承担责任?评析:本案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物资公司的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物资公司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责任。借款期满后,银行与钢材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达成协议,且此事并未告知物资公司。《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物资公司在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协议时就免除了其连带责任。故在银行起诉之时,本案就变成了银行与钢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只能要求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四、租房合同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评析: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案例五、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案情介绍: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乙方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评析: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案例六、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合同吗?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案例七、客运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案情介绍:某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三人听后害怕,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评析: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案例八、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案情介绍: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评析: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案例九、赵某能少付保管费吗?案情介绍:某个体户赵某在某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该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该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该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该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2.该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3.该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某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某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案例十、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案情介绍: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试分析:1.试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评析: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5,合同法例题

《已办理登记手续但未约定担保范围》,是合同原文吗?
你可以在百度上查下啊…稍微改改问题!
第一,本案例是第三人的人保与物保并存的混合担保。 第二,根据物权法176条,债权人即乙可以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可以要求人保人即丙丁和物保人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担保人内部关系上,由于没有约定担保份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由于汽车价值高于主债务的均额,所以各担保人均额承担,承担高于均额的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仅是担保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并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6,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问题

不成立,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是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甲乙的要约承诺达成一致,且承诺已生效,但其双方就合同约定了签订合同书的方式,即将合同成立的时间推迟到双方在合同书签字盖章时,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乙就合同内容向甲磋商寻求涨价,不存在违约情况。
1.促销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2.成立,张某与百货店之间成立的是试用买卖合同关系。 3.张某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冰箱遭雷击烧毁,属不可抗力灭失。我国法律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以交付标的物为责任转移的,而不是以所有权归属为责任转移的。

7,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

(1)此为要约行为,甲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希望与之订立购买事宜。 (2)小牛归甲所有,乙拥有的牛的使用权,租用期间产生赁息属所有权人,同时牛怀孕也是出租之前。 (3)医疗费应由王五支付,动物伤人由其监管人负责赔偿。 (4)刘六承担,同时必须交付摩托车,付因为他们达成交换意愿,同一方已经交付,另一方也应该履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 (5)运输公司A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合同是甲与运输公司A签订的,运输公司A未能履约,应承担其责任,赔偿之后可对小毛进行追偿。 (6)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判定房屋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不能办理过户,办理过户必须要有房产证;作为第三人丙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可以让乙交出使用权,乙的损失应由甲来赔偿。 (7)由丙维修,使用人有维护修葺的义务。 (8)李四的损失应由承丙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王某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为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原来合同已失效。李某妻子和儿子能否继续租住主要看能否与张三达成租住协议。 (10)乙可以不买,他们的购买合同并未生效,还处于合同中的要约阶段。 (11)由甲承担,李四与甲是形成雇佣劳动关系,雇主应对其负责。 (12)卡车使用中,维修费用由使用人丁承担;合同中丁可以提前中止合同,但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运输途中,丁某把行人撞伤,花费医疗费2万,该笔费用由丁承担,因为是独立经营人,独力承担责任。 (14)甲某应该要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责任,车主有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不论他们之间营利关系。

8,帮帮忙合同法案例题

  甲某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某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某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某在与甲某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某可以撤销对乙某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某的赠与  C.若甲某行使撤销权,应在200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  D.甲某可以要求乙某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4.9.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之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之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之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 合同成立,快件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D. 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答案】B【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之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之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之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之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之问题,故排除A。  5.把甲的发函认为是要约,乙大学的回函认为是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而二者没有承诺,所有未成立合同。

9,合同法案例题

不可以,物权的风险转移到了甲方,当初到货时甲方有检验产品质量的义务。合同未履行部分可以解除。因为乙方违反了约定的时间,在甲方实施催告权后乙方仍然未能及时供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造成的违约甲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提供合格产品,或者延迟履行,或者要求赔付违约金,或者要求双倍赔付定金。甲方在选择违约赔付的时候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一起赔付。乙方应承担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可预见损失,包括利润。乙方还应承担赔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付责任。乙方应该
1。本案中的合同有效,所有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据均为有效证据,通过冲裁机构对此案进行冲裁可以推断出此合同有效 2。华丰公司支付违约金后不可撕毁合约,以及撤走人员和装备,违约金是指支付因为违约而照成对方损失的赔偿,并不能代表合约的终止。 3。华丰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约,原因是合同并未因为违约金的支付而终止。 4。本案中华丰公司不仅需要支付违约金,还必须将合约剩余工作完成。
1.能退货,乙方属于“瑕疵给付”违反了《合同法》107、110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2.能解除,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3.可以要求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第114——116条的规定,因案例中既约定有定金,有约定了违约金,故而甲方可以选择其一。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4.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方应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案例中,赔偿范围可参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1、乙方已履行部分不能退货;2、合同未履行部分能解除;3、定金因双方同意变更了合同,不能双倍返还,只能返还8000元;4、如果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6月份交货签订了书面合同,乙方只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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