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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土地侵权案件时发现原告依据的原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搜

对于土地问题很少涉及到侵权,应该认为是一方在违法使用或者是非法占地,可以对其行政处罚,法院虽然没有那个职责,但是可以移交政府处理。法院如果严格执法应该可以发现,当然群众也可以反映、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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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土地侵权案件时发现原告依据的原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搜

2,土地承包合同不合法过一年了还能起诉吗

1. 如果实际承包一年以上,且承包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那么原则上土地承包合同是不认定为无效的。2. 当村民得知土地土地承包合同不合法,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且经过了一年。如果是属于村民得知土地被擅自发包后依法向上级政府反映,在上级政府无法处理后才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那么即使过了一年时间,村民仍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不可以,要6个月之内才能起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土地承包合同不合法过一年了还能起诉吗

3,村民诉村民小组长和土地承包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如何列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民代表小组为原告,小组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

村民诉村民小组长和土地承包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如何列当事人

4,土地合同纠纷

甲的主张无效,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因为,乙转让丙的行为没有得到甲的同意,转让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事后甲知道了此事,默认了乙转让丙的行为。因此,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和一般诉讼条件一样,要有适格的被告,有纠纷即侵权的事实,有侵害后果。不同的是因农村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并不是所有的土地纠纷法院都予受理,比如在村子统一规划,重新划定调整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易干涉因而一般不予受理。而有些情况要通过土地部门仲裁解决,要视情况而定,原则上可理解为,法院受理因承包造成的侵权,而一般不解决争议。
有诉讼时效的。现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分歧的,有的认为是民事合同,有的认为是行政合同。个人认为,因为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本身应属民事合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有有关时效的规定。如果承包合同是村民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那无争议的属于民事合同,当然也有时效的限制。

6,土地承包诉讼咨询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不愿协商,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你好 依照你的描述 事实情节有些复杂 但是基本的法律关系还是明晰的 对方的辩解是不成立的 现在只要能证明你妈妈所按手印的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了 现在手中的材料就是有力的证据 对于解决的方式 以下的检摘供参考 按照我国的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调解或者协商,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如果是家庭承包的地,现在又没有收走,应有你的份,可以考虑要求分割(由于各地的实践操作不太一样,建议你可咨询当地农业或国土部门后确定)。

7,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1],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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