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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详读劳动法就知了。深圳的也不会超过劳动法的范畴。

深圳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2,深圳的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是国家制定的,深圳没有《劳动法》。
劳动法是国家规定的,深圳不存在另外的劳动法,你想知道什么

深圳的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3,深圳市最新劳动法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劳动法是全国性的,深圳市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市最新劳动法

4,深圳劳动法

1、没有签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工作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若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你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深圳劳动法条例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你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因单位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全部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的应当再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因你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单位,用人单位因单位原因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你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深圳劳动法规定

http://cho.icxo.com/xinlaodongfa.htm劳动法在哪都一样,不是地方想改变就能改变得了的。
于最低工资 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3、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4、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5、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6、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7、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9、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支付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10、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或12个月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2)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4、年休假(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5、婚假(依据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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