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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合同是劳动合同吗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吗

不属于劳动关系,自然也就无法认定劳动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应当属于雇佣关系。

兼职合同是劳动合同吗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吗

2,临时劳务协议是劳动合同还是不是劳动合同

临时劳务协议肯定不是劳动合同,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要具体看协议内容。

临时劳务协议是劳动合同还是不是劳动合同

3,兼职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是一样的吗

兼职合同,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按小时结算工资的,属于劳动合同一种形式,但此类合同,公司不负责缴纳社保,而且公司终止合同后,也不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应当有你保存一份。 合同的内容要心中无数。不合法的内容可以不管。

兼职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是一样的吗

4,劳务协议等于劳动合同吗是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两者并非等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本身就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务协议如果符合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你好!劳务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受民法调整,双方自由约定权利义务并受其制约。而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关系建立,受劳动法约束。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更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5,劳动协议算劳动合同吗

劳动协议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协议,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不算
主要应看该协议的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比如是否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社保缴纳、劳动权利义务、劳动纪律等条款,具备的就属于劳动合同性质。

6,兼职人员要签定劳务合同吗

正式员工都是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并购买医保社保,但是兼职人员,我们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他们不需要在公司坐班,只是有工作的时候会通过邮件联系他们,把相关的工作资料发给他们,让他们再规定的时间你交工作,然后每月按照工作量给他们发工资。我想问,如果对于兼职人员,我们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按每月的工作量给他们发放工资,这样子合法吗?若没有签订合同,有什么办法能约束他们的工作呢,请帮帮忙,谢谢~崔律师解答:个人认为,这种情况还不是严格的法律上的兼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兼职的概念叫做“非全日制用工”,即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半个月发放一次工资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没有太多的劳动法权利义务,法律限制较少。你们这种情况,无法判断工作时间也无法确定工资按半个月发放,其实并不能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有以下两个方案供参考:1、若公司愿意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欲加强对其管理,可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双方限制较多,要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工资支付、社保福利、离职补偿等等。若无需其坐班,可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方式,由其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单位只须对其工作量进行考核即可;2、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建议一般的民事合作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将工作内容以承揽合同的方式交给个人去完成,按照工作内容确定支付的对价。这种民事关系属于双方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只看其是否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而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以上两种可选择一种实行,关键的是无论选哪个,都要签订好书面的协议来确定为宜。
兼职还签劳动合同啊反正不能跟一般的劳动合同相提并论

7,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在兼职当中接受某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兼职仍然属于劳务关系。对于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 劳动关系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建立劳动关系时我们就需要和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出现问题的话也能第一时间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过关于兼职算不算劳动关系这样的问题,其实具体是需要看兼职的内容来定夺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兼职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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