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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278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还没生效实施没有司法解释,2020年度民法典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立项。
同问。。。

民法典278条司法解释

2,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确立了平等保护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摒弃了原来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使用不同的保护表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你说呢...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对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效力问题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这里可以看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4,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怎么解释

民法总则192条的有关释义如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照法律或者法2113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对于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5261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4102理变更登记”。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我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大多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165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内选定,然后再在公司章程里明确。另外,法定代回表人必须依法登记,若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由此看来,我国法人的法答定代表人似乎可以存在多中选一。尽管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多项选择,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可以是数人分别代表或共同代表;德国规定董事会集体代表公司。但就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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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7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意思表示的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6,民法通则第116条上级机关如何理解解释

您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工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举例如下:某市某企业(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办公大楼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生效后,乙方已经做了土地平整、打桩脚、搭脚手架等前期工作,忽然接到甲方通知,说是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取消该工程项目了。此时,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甲方赔偿乙方土地平整、打桩脚、搭脚手架等前期工作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合同中另有违约责任条款的,甲方也得按照违约条款的规定赔偿乙方违约金。至于甲方因此蒙受的损失,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上级机关:由《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司法解释》59条已经予以明确: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您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工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举例如下:某市某企业(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办公大楼的建筑施工合同。

7,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同时适用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因《合同法》第118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违约金的功能是提前设立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合同某一方将来出现违约行为而给相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就用这笔金钱来弥补相对方的损失。  二、定金的功能也是提前设立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债务的顺利履行,如果出现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支付定金的一方就丧失已经交付的定金,或者收取定金的一方将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金和定金实际上都是针对合同的违约行为,以保障守约方的经济利益、弥补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两者的功能有重合之处。  四、所以,既约定有违约金、又有定金,只能选择其一适用,法律不允许获取双重补偿。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2、乙公司可以最多请求偿付46万元。其中:返还定金16万、赔偿损失20万、10万元预付款;如有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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