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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可以办理的,一般为非诉讼案件,如办理诉讼类案件,要得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批准及准许。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也应当按照普通案件来办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办理哪些相关的手续具体有哪些要求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户籍证或者暂住证;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办理哪些相关的手续具体有哪些要求

3,民事诉讼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援助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请律师的,可以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既律师无偿为人提供法律服务。 具体程序:1、带个人身份证到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领取法律援助表,2、(按申请的内容填写)然后到村委员会、乡政府在家庭经济困难栏目上盖章证明(各地作法可能不一,以你当地的要求为准。)3、将填写好法律援助表交送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法律援助中心将为你指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并出具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函,5、你与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委托合同和委托书。6、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函和你的委托书就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援助了。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向法院递交书面的先与执行申请,要求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以免延误治疗; 2、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到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在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你提供服务。
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你好,你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你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了啊,急着用钱你可以向法院先申请先予执行,也可以向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诉讼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援助

4,没钱起诉打官司想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法律援助机构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将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以上就是关于“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的内容。
你与当地司法局联系。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为:由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后,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提供:(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追索工资报酬、工伤赔偿事项除外)(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将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申诉案件法律援助流程是怎样的

(一)提交材料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二)受理1、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4、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三)审查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2、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四)承办1、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3、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4、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5、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6,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如何办理诉讼费减缓免须向法院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确有经济困难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条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L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实施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 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程序: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起诉、上诉时或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载明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以及请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理由。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3、当事人具有上述第(二)、(四)、(七)、(九)、(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本人是“五保户”、残疾人、国家优抚安置对象、见义勇为、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救济户或领取失业金、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及本单位是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等证明材料。 4、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上述规定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对在立案时允许当事人缓交的诉讼费用,审判人员应及时催交或视案件具体情况继续采取缓交、减交、免交措施。
法律援助只是诉讼代理方面的援助,诉讼费要减免的话要单独向法院申请,并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如经济困难等,要经过审批。
法律援助是法律服务援助,也就是国家免费为经济困难或有其他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该项业务由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诉讼费是法院在案件立案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与法律援助的免费没有关系,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立案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具体可以向当地法院立案庭咨询。
请到县一级司法局法律缓助中心申请,受理后经办人会拿出申请表给你填写,再回来村委会以及乡镇司法所审批盖章,然后司法局会指派律师进行缓助。余下,律师会帮你进行如何立案、诉讼。

7,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 ( 受理 ) 审查、决定 ( 指派 ) 、 ( 提供 ) 援助、结案 ( 归档 ) 。 ( 一 ) 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 .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 .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 .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 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 二 )( 受理 ) 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 15 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 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3)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1) 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2) 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三 ) 决定 ( 指派 )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 .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 .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 15 日内 ( 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 ) 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 四 )( 提供 ) 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 五 ) 结案 ( 归档 )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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