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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主合同内容不相符补充协议内容能否定

如果补充协议写明对主合同的有些条款进行修改,那就是以协议内容为准,因为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后,构成对签订时间在前的协议的修改。
应该不能吧。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主合同内容不相符补充协议内容能否定

2,补充合同可以与主合同意思相反吗

一般而言,补充合同与主合同不会存在相悖情况,如果通过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补充一条与主合同意思相反的合同,一般都会对合同进行重新拟定。补充合同只是辅助主合同,表达详尽的内容而设,而不是完全推翻主合同。
不一定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合同可以与主合同意思相反吗

3,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看你补充协议的内容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的:1、如果补充协议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的,并且双方对标的物做了新的变动的,那就视为对合同的变更了;2、如果补充协议没有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的,只是对其他一些做了一个变更,那就是合同没有对主要标的物做了变更的。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4,合同的补充协议优于主合同吗

主合同才是属于的主要的,补充协议是次要的。不能优于主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补充协议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5,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期限不同

主合同和补充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你上面说的可以理解成两种含义:1、合同期由“2016年12月01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01日-2018年06月30日”变更为“2013年07月01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06月01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01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01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01日-2018年06月30日”;2、合同期由“2016年12月01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01日-2018年06月30日”变更为“2013年07月01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06月01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01日-2016年11月30日”;即补充合同可以理解为是对主合同合同期的补充,或对主合同合同期的修正;最好在补充合同中对此进行说明。其实完全没有必要签订补充合同,直接签订新合同更好。
不补充合同实际已经对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应当以补充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不影响主合同效力。即使担保合同无效都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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