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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2请帮忙明天就要考了

1.冯和陈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可以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并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2.冯与朱的质押有效。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已经将音箱转移占有了,有效。 3.朱与蒋是承揽合同关系。 4.应该是蒋优先行使留置权。然后是质押权,最后是抵押权。在这三种担保中,留置权最优先。 5.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 6.县良种站要求支付运费,该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7.冯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不能成立,因从交付之后,所有权转移给了冯,风险也就转移给了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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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案例分析题

答: 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合同案例分析题

3,合同法案例分析问题

你好,2月6日承诺生效。前面的双方的行为依次是要约邀请、要约、新要约、承诺。函件2月6日已到美达家具厂,承诺以到达时为生效时间。合同也是2月6日生效,因为合同以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订购标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的承诺生效时间为2月4日,此日是美达家具厂对Z机关前述邀约进行确认或承诺的日子;双方价款的承诺生效时间为2月6日,此日是双方对货物单价最后达成一致日子,也是Z机关对美达家具厂提出的货物单价的邀约进行确认或承诺的日子;既然在此日,双方已对全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本案中的合同即可生效,故合同生效时间也是2月6日。
2月6日承诺生效,2月7日合同生效
2月6日 先是美达家具厂提出要约,然后Z机关提出新要约,再后是美达家具厂发出新要约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达成要约。 2月7日 美达家具厂和Z机关达成协议
我国是到有效..是2月7日呀.合同法

合同法案例分析问题

4,经济法作业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题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对甲提出的合同价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未成立。甲方在11月1日发出的要约中提出承诺应在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作出,而乙方在11月10日才回复,已过承诺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此时,乙方的回复应视为新要约。 (3)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在通常情况下,卖方发出要约,买方在承诺的期限内直接提款上门取货是交易习惯所允许的行为,甲方此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就是合同中的要约、承诺的问题了 1、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子信件载明的日前活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3、是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邀约失效的条款 乙公司没有作出要约失效的事情 具体条款就不详细说了 不知道对不对

5,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该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是没有根据的,服装厂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时由于学校这一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货,服装厂才将该批服装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费用应该有债权人学校予以承担,学校没有依据拒绝支付。 2服装厂的行为也有不足之处,服装厂过了十五天这么长的时间才告知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服装厂未尽到这一义务,所以服装厂也是有过错的。 3根据合同法第103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此处债务人即服装厂也有过错,在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部分。
1、没有依据。合同中约定款到三天内送货,服装厂照做了,是因为校方的原因不能交货的。因此校方有责任。 2、“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此举不妥,合同法要求送货方办理提存时要及时的通知对方,而此案中服装厂是在15天后才通知的,服装厂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提存费用增加成为了可能。他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校方去提货,提存费用视多少由服装厂和校方分担。
1.没有依据。 该合同系校方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由于校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接货,由此产生的损失,显然应当由校方承担。 2.“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此举不妥。 服装厂应及时通知,不应拖延 3.校方去提货,并交纳相应的提存费。

6,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题解析如下:    ①该约定效力未定。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的钱某对古董并不享有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故该约定属于效力未定。    ②孙某可以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一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取得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受让人须是通过合法交换取得财产。本题中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    ③质押关系。《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本题中孙某为担保债权而将古董交付李某从而在双方之间设立了动产质押关系。    ④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因为违反了《担保法》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该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应当注意:流质条款虽然无效,但在实现质权时双方可以约定折价归质权人所有。    ⑤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本题中的钱某害怕赵某的房屋倒塌危及自己的房屋而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虽有利于自己,但也有为赵某谋利益的意思,且加固房屋的客观利益仍属于赵某,可成立无因管理。    ⑥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与施工队签订合同的是钱某,钱某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    ⑦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有效,孙某为善意第三人 2、可以 3、抵押 4、无效 5、无因管理 6、钱某 7、忘了那名词了 我看下我做的对不对 呵呵

7,求合同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 1.本案中双方“预付现金”及其中有关“担保力”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预付现金和担保力条款部分有效,根据双方的约定,这5万元中有三万属于定金,因为预付款是没有担保效力的。而根据定金的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三万元定金中,2万元是合法有效的,剩余的1万和其他2万合计3万元是预付款。 2.乙公司以“转产”为由,终止合同关系,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公司行为属于违约,因为未能按约定履行完合同。 3.本案应该如何公正审结? 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支付需要再给乙1万元,乙公司承担违约金1万元,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甲损失1万元,合计赔偿6万元,折去甲应支付的1万元,实际需赔偿甲方5万元。 案例二 1.乙厂拒绝甲厂退货要求,是否可以?为什么? 不可以。合同法第110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甲厂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合同,是否可以,为什么? 可以解除合同。在迟延履行后,甲场同意延期,又至履约期,乙厂只交一半货。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本案应该如何公正审结? 解除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甲厂由于急需用货,以高于原合同10%价格另向丙厂购进所需的全部水泥,对此甲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一 1、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其一适用,而且本题中的定金为标的20%即2万。而本题中并未明确使用定金一词,很难适用定金条款,5万元预付款合法,但3/5具有担保力不合法。 2、乙公司终止合同关系不合法,因为合同已生效,没有法定原因合同不能单方终止。 3、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和1万元的实际损失。 案例二 1、不可以,因为乙厂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乙厂不能拒绝退货。 2、可以,因为乙厂提供的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厂可以单方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3、应甲方请求解除未履行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违约金条款计算的,则按违约金条款计算,若请求按定金条款的,则依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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