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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

我就回答第一个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其实差不多。不过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调整确实是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也要看的,这个不应该是适用三资企业法吗?不过算了,根据合同法的话第一要看我方有无权利要求A签订合同,只要看他们之前合同有没有成立。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要约,承诺,合意。从题面来看,他们一切项目都已经谈好了。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外方提出的情势变更根本不能成立啊……本来投资就是有风险的,如果说每次都可以及时撤资,那投资还有啥风险啊。本来就是缺一纸合同,此前他们的谈的内容都是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不一定说要纸面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2,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3,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4,100分求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题答案 急急急

乙公司来作为先履行合同源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扩展资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法学案例分析 合同法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无效。国家机关不得为他人担保,合同无效。 3、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在放弃担保物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有效.但还要看是哪种形式的生产性企业,是不是有权力作出借款行为. 2,无效.丙丁为政府机关的话,担保合同无效,政府机关不能为担保人. 3,丙丁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4,乙主动放弃对甲的担保物权,丙丁也只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1、合同无效。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合同违法,无效。 2、合同无效。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担保人,合同违法,无效。

6,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 (2)称为“债务转移”。甲的转让行为须经过丙的同意。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 (3)丁的债务应当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张连带清偿最为有利,因为C是从甲公司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有利于丁。依据合同法第90条; (4)对丁没有约束力。甲和C的约定未经丁认可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不能约束丁,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理论。
1、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务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丁继续向甲主张债务最为有利。 4、甲与C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丁)同意,因此没有约束力。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A公司,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B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概括承受。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4)我还不知道怎么回答。抱歉。
(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4)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7,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有法律依据,赵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李某存在欺诈。赵某不知道花瓶的实际价值,而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恶意的欺诈。 2、法院应该判决赵某可以依法撤销合同,要求李某归还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你好,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说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属于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就是说在订立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明显有不公平的情况存在。赵某是可以申请撤消该合同的。法院应撤消该合同,要求李某返还该财物。
1.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1 有法律依据,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赵某并不知花瓶的实际价值,理应撤销 2 裁定合同无效,赔偿赵某损失 祝你好运
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里面存在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8,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

主要是看公正合同内容中有没有把结婚的前提条件作为合同的附带条件写在上面,如果所附条件在公正合同书里面没有显现,合同有效,房产应当判决过户。如果合同内容有规定,合同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没有生效,对方无权取得房产。
两人相约结婚,并到公证处证明 分手 赠予合同无效
如果该条件已经公证,那么就会受法律保护
这个赠予合同是附条件的,是以两人结婚为前提.之后两人分手,赠予合同无效.法院可予以撤消
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100 标签: 合同法 案例, 合同法, 分析 2007年2月10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约定由乙公司3月10号之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托运手续,但在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号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正在处于运输途中的A型微波炉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物到后10天内,3月15号,在运输途中山洪爆发,致使上述100台微波炉报废.3月20号,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公司公司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中微波炉爆炸,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1)如果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要求甲公司付款,甲是否应付款?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3)对因为山洪爆发而报废的微波炉,应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9,合同法 案例分析 求大神

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 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 己承担责任。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39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但是本合同争议 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 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答案来自原题,第四问你自己根据题意改一下)(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 锭 100 吨,价值 130 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 支付货款价值 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 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 100 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 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39000 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 100 吨 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 该支付违约金, 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甲公司不应当小 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 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 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 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 39000 元 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 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 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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