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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论文题目

建议你可以例举一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然后根据显然的信息不对称,分析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优势方,最关键的主要内容应该根据合同法分析一下“霸王条款”是否属于有效条款。 建议题目《论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有效性》,“规范”如果是动词,那么恐怕不是属于我们一般的个人可以实施的行为。霸王条款,一般是交易双方中的优势方强加给对方的,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有效?是可变更合同?还是属于可撤销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这样可以写不少内容。格式合同里面应该有专用条款,效力高于通用条款,这里面还是有可能会出现霸王条款。

合同法论文题目

2,合同法论述题 急用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具体表现: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3、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 4、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1。该合同为承揽合同。甲方为定做人,乙方为承揽人。2。不成立,业务员受取得公司委托授权,在合同上签章,合同已生效,基于代理的法律效果,甲公司取得合同的权利义务。法人代表的变更只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对外行为的效力。3,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乙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若乙方未按约定进行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论述题 急用

3,关于合同法

1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也称债权债务的全面转移,它是指某人的债权、债务全面转移给另一人或数人。这种情况只有在公民的继承和法人的合并或分立时发生,公民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便由继承人全面承受,只在债务的价值超过遗产总值时,才有可能发生债务的消灭。如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时,便由他们协议分担。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除了任意撤销外。还有法定撤销。《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也就是说,只要发生撤销事由,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或者他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撤销赠与

关于合同法

4,合同法的论述题 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你找本合同法的书,上面都有。虽然现在网络发达了,但是也不能懒惰到这种程度吧。这个活动的标的就是新鲜的蔬菜,如果当初双方有明确标的的,只能按标的执行。但是个人觉得这个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类别,因为合同标的的外延覆盖太大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答案不一定准,因为就想司法考试一样,换成不同的专家答案就不一定是那个了。呵呵。再有我国的司法解释太多了,并且更新速度也太快了,呵呵。快8年了,都没在碰过相关的书籍了。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种类可以是:完全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同时按照无效的原因又有如下种类: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效力待定合同:(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2)代理权有缺陷的效力待定合同(3)因无处分权形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5,合同法简答题

1、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 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 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 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 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 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 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 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 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6,论述题 如何理解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亦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牵连性引申出来的权利,它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增进双方合作,维护交易秩序。按照中国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按约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其适用条件有: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发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情形。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的具体化。中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3)履行瑕疵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的具体化。依据中国合同法第66、67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4)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签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极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通过请求对方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仍未保障权利,可以中止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国家的制度,与英美法国家的预期违约或者先期违约制度相近。中国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其适用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法律后果:抗辩方得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附有通知对方的义务。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论述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合同即契约,是人们相互之间就一定事务的权利义务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现行《合同法》对书面形式作了广泛地规定,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指书面形式。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十五种有名的主要合同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次从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并奉行约定优先。可以讲,这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将产生巨大影响,给市场经济程序在法律范围内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对在更深远、更普遍的意义上促进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经济贸易活动的自由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商品化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订立的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合同的效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有(一)一方以欺骗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之一时,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有(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并且规定了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当事人的撤销权等。三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为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为不安抗辩权。这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有(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之一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在分则部分,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十五种主要的有名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主要内容,都作了规定。
要看合同法内容直接读法条,有啥好论述的。你要写论文也把论点找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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