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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合同法有关内容

不准私自开通国外新增贸易 必须经过国家审批

新合同法有关内容

2,为什么第五章更新了900M又要我更40M它又叫我更140M

这种情况下还是重新下载吧,上次更新个200来M就不行了,更新到最后的时候那个滚动条根本不动了

为什么第五章更新了900M又要我更40M它又叫我更140M

3,为什么我今天交电话费 多收了我40元 说是什么增值与新增业务费 到底

应该是一些新增功能费,例如下载彩铃
对于这个费用,我 还没有听说过。但是如果那里给你瘩出了正规的商业发票,那也许是还没有执行到这里。

为什么我今天交电话费 多收了我40元 说是什么增值与新增业务费 到底

4,请教如何新增合同项字段

在页面新增字段步骤比较多的。先找下配置管理中有没有你想要的字段不够的时候联系版主,版主教你。
完全可以参考配置项自定义的方法来修改。。。

5,昆明新增劳动合同备案需要哪些资料程序是什么

除了《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名册》,《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表》还要准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单位公章,是本地人口要就业失业证(外地人口要临时居住证)

6,宁波本月启用新版经适房买卖合同 要注意产权处置条款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昨天发布消息,从本月起,将启用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宁波市2012经济适用房版)》。新版合同中,新增的有关经适房产权处置的条款,值得经适房购房家庭特别注意。该条款涉及经适房限售期满前后的上市交易、政府回购以及收回等问题。 新版合同中的经适房产权处置条款,主要根据于5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设置。 按照《通知》规定,经适房在5年“限售期”满后上市交易,除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外,还需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放弃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购房人因特殊原因,想在“限售期”内将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经适房转让掉,可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通过弄虚作假而购买的经适房,经调查核实,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在新版经适房买卖合同中,还新添加了有关经适房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条款。 按照本市现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于2011年4月1日及之后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的新建经适房,必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维修资金,先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付,交付时再向业主收取。 预计即将开始选房的海曙区2011年度经适房的购房家庭,将成为新版经适房买卖合同的首批签订者。该批于去年底推出申购的经适房位于高桥蒲家,房源数791套。

7,民法总则草案新旧不同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即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民事活动。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1.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3. 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4.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5.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6.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7. 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8.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9.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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