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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公司通过什么程序能退还母公司的出资

从法律意义上说,C公司的出资只能由AB公司收购,即股权收购,不能抽回,如果你们协议抽回,只是公司内部行为,无法完成工商登记
你好!不能这么做,这是违法的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子公司通过什么程序能退还母公司的出资

2,申请解除合同法院按照什么来收费 同时提出与解除合同有关的返还投

法院一般按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金额计算收取请求解除合同案件的受理费用。此外,还请求返还投资款和支付违约金,则应另行累加计算受理费。
经济合同案件是按经济数额的多少百分之几来收取的,法院的收费标准是公开的,你到当地法院去看一下公开栏就知道了。

申请解除合同法院按照什么来收费 同时提出与解除合同有关的返还投

3,解除合同是否退还押金和工资

用人单位收押金就是违法的,当然的退回还要给工资和补偿。
这个是必须的呀
一、法律禁止收押金,所以收押金是违法的,必须退还(不管是否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不管是谁解除)与工资无关。即使解除合同也必须发(不是退还)工资。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在左明德律师

解除合同是否退还押金和工资

4,保险合同解除后返还保险费的问题

保险合同从解除起就没有效力了,退保时退给客户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客户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具法律意义的合同,客户解约等于单方面终止之前订好的协议,当然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再则,在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为你提供保障,替你承担了风险,所以不会是全额退还保费。补充回答:是从解除合同起中止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之前你的保障是有的,保险公司也为你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5,合同解除和返还定金

既然是定金,那么大家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甲方无法给乙方提供协议的车型,那么甲方就是违约,应退还双倍定金,如果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前解除合同,那么甲方是有权定金不予退还的,这些都需要看你们当时的约定违约情形
走过路过的
是的
你说的是解除买卖定金合同,那合同必然有返还定金的内容了,你还要要求什么?

6,什么是返还出资

【基本案情】李女士是大成恒业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要求其交付改制投资款5万元。后公司按照政策返还其1万元,还有4万元没有返还。李女士认为,其不是公司股东,才其投资期间没有利息,也没有分红,因此公司应该返还其出资款。大成恒业公司认为,公司愿意为李女士办理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向其支付红利,但是不能返还出资款,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法理分析】隐名出资者又称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但其认购的出资被工商登记的章程记载为他人的公司投资人。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应当结合工商登记的效力予以认定,工商登记是通过向社会公示的方式证明权利的存在,具有证权性功能,未经公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本案而言,李女士的股权虽然未经工商登记公示,但是其已经实际缴纳了出资款。股东资格认定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由于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往往缺乏确定的标准。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孙晓东,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京大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公司法务部主任。业务范围:主要从事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公司改制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证劵、公司股权股权投资与转让、股权基金私募、公司上市、公司税务筹划、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合同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宗旨:直面世间风云,笑看人生百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光易逝,容颜易老,唯对公平正义之信仰不变。愿以诚挚之心,恭迎八方之宾。)
就字面上理解,就是投资人投资某个项目或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比如解散、合同期满),把投资按比例份定员归还原来的投资人。 最好结合详细的合同/协议,来解释和分析以上这个情况。

7,股东撤回出资的后果有哪些

股东撤回出资是不能随意撤回投资的,否则就会有抽逃出资的后果,其后果有: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抽逃出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财产权,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无权请求抽逃出资者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合同权利。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3年1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规定在坚持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平衡了各方利益。诉讼中,如果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资不抵债,法院一般允许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常常判决其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以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了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的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承担的返还所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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