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转让包括那些合同

凡在合同中出现关于转让部分的技术性条文也属被转让部分。

技术转让包括那些合同

2,技术转让所得是否扣除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技术转让所得,扣除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所得是否扣除期间费用

3,为什么要进行技术转让技术转让的依据

技术转让又称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国家、地区、行业内部或之间以及技术自身系统内输入与输出的活动过程。技术转移包括技术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产业化、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等。技术转让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类型, 技术市场上的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成果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经营方式。所转让的技术包括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如专有技术、传统技艺生物品种、管理方法等。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如要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转让的技术应当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技术范围;另一方面对转让方式也将加以限定,区分以买断方式出售和单纯出让使用权两种形式给予不同力度的减免优惠。

为什么要进行技术转让技术转让的依据

4,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包括哪些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四种类型。?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转让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二。 (1)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按合同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转让方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按合同约定转让方格专利申请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并成为新的专利申请人。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5,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有哪些认定条件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定》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一、专利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技术转让方式有哪些

找当地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他们会帮你办理的,需要的就是你技术转让的说明书,和转让的受人人之间的合同等还有一些法律条规,然后将这些到国家专利产局申请 并且还要到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你的这技术是否有可操作性等等,,自己办下来很麻烦的。建议您花点钱找您所在的当地代理公司来代理
专利转让方式分主动许可方式、被动许可方式两种。  一、专利技术转让的主动许可方式  1、独家许可;2、独占许可;3、普通许可;4、分许可;5、交叉许可。  二、专利技术转让的被动许可方式  1、计划许可 ;2、强制许可 。  专利转让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委托中介机构;二是委托专利经纪人代为处理。
转让类型 由于转让技术的权利化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技术转让又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1、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 2、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 3、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人作为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技术转让形式。 4、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转让形式。
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技术转让什么是技术转让

就是一方向另一方受让专有技术所支付的费用。无形的技术资产分为专有技术和专利,专利受法律保护程度强于专有技术,专有技术需要所有者自己保密,转让时可收取技术转让费。
仅供参考: 1、技术转让方应该举证证明其技术的真实性,这里的真实性不仅包括技术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还应当包括可获得收益性(为报价打基础)。 2、技术转让费可以认为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其一是,在谈判技术贸易合同及执行技术贸易合同时的实际花费。其中包括:技术转让方派遣谈判人员谈判技术转让合同的差旅费;作报价及准备报价资料的费用;执行合同人员差旅费;转让技术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技术规程等的编制和复制的花费;根据受让方提出的特殊要求而专门进行设计和实验研究的花费;接受受让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察和技术培训的费用;以及其它的实际花费和机动费用等。这些费用犹如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成本部分;   其二是,转让方的提成收入。技术转让方的这部分收入,就是双方分享额外利润为基础计算出的部分。即,从额外利润中的提成。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是转让方获取的纯利润。以产品销售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时可按照下式:   f=q. pn. y. r   其中:   f: 技术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费用。即提成费;   q: 受让方每年生产产品的数量,并默认所生产的产品全部被销售。提成有按件提成和按量提成两种。按件提成是计算每年生产产品的台量,单位是台/年,或件/年;按量提成的单位是吨/年;   pn:产品的净销售价。所谓净销售价是从总销售价中扣减掉特定的扣除费用。如,包装费、税费、保险费、运输费、实际允许的批发折扣和配套零部件等的费用。单位为元/吨或元/件或元/台;   y: 提成的年限;   r: 技术转让方从净销售额中分得收益的百分比。称为提成费率,或提成率。根据一些国际贸易组织和专家们的统计分析,技术转让方能从额外利润中分得的部分大约为全部额外利润10%一30%,这个百分比数额折合成以净销售额为计算基础时大约为0.5%-10%左右。   技术转让中的技术转让费除可视为转让方的利润外,也有补偿转让方向受让方让出部分产品销售市场或潜在市场的损失的成分在内。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表现技术转让费的条款有以下几种:   一、初付费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初付费,或者称之为入门费。这是在技术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费用。这笔初付费往往就是前面所说的,技术转让方在进行技术贸易过程中及执行技术贸易合同时的实际花费。但这并非说 初付费就是这些实际花费。另外,由于技术转让方为了早日拿到更多的收益,有时还把其它的费用,譬如,部分提成费也放在初付费当中要求受让方支付。   二、提成费   提成费就是前面所说的,技术转让方根据受让方每年生产的产量逐年向受让方收取的提成收入。逐年提成可以转换为一笔总付。   三、一笔总付   一笔总付是把预计今后逐年的提成费换算为一笔固定的现值,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个时间一次或某个时间段落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批进行支付。   计算提成费的公式中有一些因素是变量。例如,每年生产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净销售价。考虑这些变量的影响,确定技术转让费时应逐年计算。那么上述公式应改写为:   f= qy·pny·r   其中:   qy为第 y年的产品产量;   pny为预计的上第 y年的产品净销售价格。   n是由第一年提成到第 n年止的第几个提成年份。   换算为现值时上面的公式应转化为:   f= qy ·pny·r/(1+r)   其中:   r为折现率   m为建设期。在建设期内不生产产品。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把提成年限内的净销售价格确定为一固定的平均价格。 四、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   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时除支付初付费外也支付部分提成费。这部分提成费称为预提成费。有时预提成费还在其后逐年支付的提成费中分批扣除。   3、制定合同,明确规定技术所用权(属转让方)和使用权(被转方)。并注意如下几点: (1)约定不明的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但未约定的条款需要当事人在履行中继续协商。合同法颁布之后,放宽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对无效合同案件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约定不明的合同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约定不明的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约定不明的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经常处在履行阶段。但值得注意的是,约定不明合同属于双方未充分完善的合同,合同内容不全面,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需要进一步协商相关条款或由裁判者指定相关条款的履行标准。标准的确立是履行的前提。 (2)约定不明的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进行填补、确定,所以,应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约定不明的合同多数已经进入履行阶段,为此,当事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能继续履行会造成财产的很大浪费。合同法只规定了不明条款如何解决的问题,而没有规定解决不了擅自终止的问题。合同履行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应坚持的原则,同时,也是裁判者应坚持的原则。首先,应尽量为当事人确立可参照履行的标准,尽量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树立双方互利思想,使当事人确立可行的标准。比如,质量标准可以向有关的质量部门或行业主管机关调查、咨询。其次,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要标准能确立,履行内容无障碍的,应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3)约定不明依法扩大解释的原则。约定不明的案件,有些情况属于当事人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但有可能是当事人心里明知的,有可能在整个合同条款中隐含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可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进行诠释。采限缩性解释还是扩大解释,文义解释还是整体解释、目的解释,要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但总的原则要坚持促进交易,鼓励履行的指导思想。 (4)将责任判给最有可能避免此类纠纷发生的当事人。约定不明条款,有些是当事人确实没有预见到,合同履行后才发现遗漏了,有的是当事人轻信不会产生问题而在协议里没有明确,有的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条款,寄希望在履行中占便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坚持诚信原则,禁止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同时,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分析,义务判给最有能力避免者。比如,技术标的的内容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应是技术方的责任,因为受让方还没有掌握技术,对技术内容的详尽约定取决于其对技术的了解,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的。这样处理的目的也会使当事人在缔约时采取认真和诚意的态度,尽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5)谁解除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解除合同的事由,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及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协商解除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法定解除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在违约方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时才有权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撕毁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注: 一般公认的确定一项技术转让费的原则是,由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分享在使用了该项技术后所取得的额外利润。由于受让方在实施该项技术时承担了经营、市场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风险,利润的分配比例上受让方要拿取其中的大部分。至于各自占有多大的比例,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又由于核算额外利润有许多困难。因此,在技术贸易中实际是以生产该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算技术转让费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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