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和物业怯没

不知道你那个判决是确认判决还是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如果只是确权(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不能申请法院执行。可以根据判决书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对产权人予以更正。
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要依法进行!

2年前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和物业怯没

2,您好柘城县法院审理的买卖房屋合同纠纷判决书己生效我审请被

本案基层法院做出判决,应为一审判决。依照您所说判决已生效,即对方没有上诉(如果上诉,您会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超过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期限,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对方财产以获得赔偿。
那就不写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过了上诉期么。判决书上应该还有一句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于十五日内上诉于xxx法院。过了这个期限判决书才生效。判决如果已经生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柘城县法院审理的买卖房屋合同纠纷判决书己生效我审请被

3,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执行时是否能申请强制办理

如果判决书仅仅只是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不能强制执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因为这类判决属于确认之诉,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必须是判决书判决卖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才能强制执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看是什么判决,如果是行使形成权的形成判决的话,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即为物权变动之日,这时候你就能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直接办登记,因为此时不管办不办登记,房屋都是你的了。你即使不办登记,也只能说是房产局登记有误。如果是给付判决的话,就比较麻烦。给付判决你可以理解为判决对方把房子给你。你就必须和对方一起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如果不愿意办,你也不能拿着判决书直接办,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执行时是否能申请强制办理

4,请问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了判决结果是原告未于X年X月X日于被告

我国采取物权和债权相分离的立法例,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无效跟房屋权利归属不发生必然联系。房屋的所有权人要看房管局登记的户主。所以你拿着证实“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要求房管土管变更登记,确实比较难。 目前可行的做法是提起确权诉讼,然后申请法院执行,要求房管跟土管作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房管土管再不变更,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房管土管,诉由为行政不作为
请求若是确认合同无效,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应向法院要求确认产权,等到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国土和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改正
你当时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按照你写的判决结果,应该是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你现在这张判决书是无法进行执行的。指向不明。你当初应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让法官能在判决时写明该房屋产权是归原告所有。那样不论是房管局,还是申请执行,都有了明确的操作性。你最多在起诉要求房屋确权吧。
是啊,尽快解决,不能耽误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吧!

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状原告:王xx,女,汉族,现就职于xxxx市劳教所第x大队,电话:xxxxxxxxxxx被告:河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xx县xxx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王xx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本诉状一式二份。

6,房屋买卖判决书以下来但以调解要继续履行以前合同该怎么走以下

如撤销合同,也愿意支付违约金,要想取得庭外调解的,需要和买方达成协议,比如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前提是对方愿意接受,否则法院还是判合同执行。除非对方无法支付剩余款项,无法完成合同交易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方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但你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于合同已生效,而你是不具有撤销权的事实上,在这次案件中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由于你们合同交易后,房子归属买房,拆迁的得益其实归属买方如果你毁约,是要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这个也就是你们需要协商的数额,但你不可能愿意把拆迁所得全部给对方的,否则不如直接履行合同所以侵占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其实是得不到支持的而在司法解释中,政策的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而是买卖双方考虑在内的,所以自合同订立起,双方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网签不是要你上网签订,是把你们签订的合同通过房管局上网备案 实际上这个程序应该是已经执行了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下了判决

现在是证据的问题。1,你说房主的名字是他,那为什么法庭又说权属不能确定。你是否出具了他的房产证。2.即使他没有房产证,那单位也可证明此方已分配给他,想办法取得这个证据,如不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看单位分房的原始记录。)现在也不能说你就败诉了。还能维持现状。不给他退房,等他起诉时再反诉要求履行。你这个案子有点问题,发现不利时应当撤诉,以便日后仍可起诉。现在根据一案不再审原则,以后很难立案了。所以还得上诉,举出他是房主的证据。好好看看证据规则。二审判你胜当然最好了,如不能也要争取发回重审(事实不清),然后拉锯,不行就撤诉。如果权属搞清楚了,还有协议的效力问题,总之案子有点麻烦,建议找个好点的律师。
简单点说:1、此类官司的关键在于首先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虽然之前所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同时,法院却又提到被告是否拥有该房的合法所有权尚不能明确,这就表明不能认定被告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否已经拥有该房屋产权,也就是被告是否主体适格。2、如果法院已经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是有效成立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一方无正当理由的,应责令其继续履行,买受人(就算你)没有按约支付房款的,应责令其支付,出卖人没有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或管理的。应责令其交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赢责令其补办,同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都将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3、所以本官司关键其实还是被告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否已经拥有该房屋产权4、可以看看明法通则意见第85条
那要看你产权证上或者购房合同上是谁的名字了,如果是你老婆的而且是婚前财产,那就没问题,你老婆可以要回来合同作废,但是估计你就要承担诈骗罪咯。 如果要是你们双方的,或者即使是你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也没办法,法院还是支持你和买方买卖合同成立的,因为你是法定自由人和此套房产有处理权。你老婆说不同意那也没用,法院只能是认为你故意隐瞒产权情况,但这就要另说了,不影响合同执行。 其实说来说去,哥们,估计你是要不回来了,你也只有两条路,要么房本或者原始购房合同不是你,你要承担诈骗罪;要么法院会支持强制执行房产过户,但是你们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只能另外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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