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陈律师我租房的时候由于合同不规范房主是一个转租客

合同转租如果没有房主的同意就是无效的,养狗要有证件的。
任务占坑

您好陈律师我租房的时候由于合同不规范房主是一个转租客

2,有一高姓老板在我处接破桩工程协议注明乙方不按规范施工一切

不合理 合同书上注明了 也就是说这起工伤与甲方无关 由乙方全权负责

有一高姓老板在我处接破桩工程协议注明乙方不按规范施工一切

3,因买卖合同不规范导致的房产纠纷请高手指点

1,如果A同意,B与C签署的买卖合同有效,A不同意合同无效。违约责任B承担。2,产证未过户,上拆要求赔偿。3,已付款退追回,按合同违约条款卖方违约赔偿。这回答是最完整的
A无权起诉C,虽然没过户,但是离婚时已明确是B的财产,B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
合同无效。C可以向B主张赔偿损失。
1,如果A同意,B与C签署的买卖合同有效,A不同意合同无效。违约责任B承担。2,产证未过户,上拆要求赔偿。3,已付款退追回,按合同违约条款卖方违约赔偿。

因买卖合同不规范导致的房产纠纷请高手指点

4,亲戚卖房子在中介签了个不太公平也不太规范的合同内详

签合同是一定要慎重的,一旦签字就表示你认同了合同里规定的条款了。除非你能证明签字时你非自愿或收到了胁迫,否则合同一旦签署即告生效。这种协议显然有风险存在,但你还要看中介的操作规范,如果他们之前做的生意都是这样的操作流程,我觉得你也不必过分担心,毕竟他们也不是就做你一家买卖然后就关门的,你们需要的是严格监督买卖过户的流程,其实严格意义上讲,过户和付款两个过程肯定会有一先一后的,(不可能“同时”进行的啊)但这种先后不应是明显拖沓的,应该是立即进行的才对,作为卖房者,为取得买房人信任的情况下先办理过户手续再收钱也是情理之中的,否则按照您说的道理,那么买房的人也会说,要是我们先交了钱你又有房产证又拿了钱,要是你反悔我们岂不是钱财两空?呵呵,所以你其实不需要对此条款过分担心,他说的只是操作上的先后,不是你所以理解的程序上的先后,希望你能明白。不过我仍要提醒你,这种合同条款在理论上是有风险的,今后签合同一定要先看清楚条款,有异议的话要事前协商,一旦签署就要为自己的签字负责任了。

5,求合同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 1.本案中双方“预付现金”及其中有关“担保力”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预付现金和担保力条款部分有效,根据双方的约定,这5万元中有三万属于定金,因为预付款是没有担保效力的。而根据定金的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三万元定金中,2万元是合法有效的,剩余的1万和其他2万合计3万元是预付款。 2.乙公司以“转产”为由,终止合同关系,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公司行为属于违约,因为未能按约定履行完合同。 3.本案应该如何公正审结? 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支付需要再给乙1万元,乙公司承担违约金1万元,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甲损失1万元,合计赔偿6万元,折去甲应支付的1万元,实际需赔偿甲方5万元。 案例二 1.乙厂拒绝甲厂退货要求,是否可以?为什么? 不可以。合同法第110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甲厂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合同,是否可以,为什么? 可以解除合同。在迟延履行后,甲场同意延期,又至履约期,乙厂只交一半货。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本案应该如何公正审结? 解除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甲厂由于急需用货,以高于原合同10%价格另向丙厂购进所需的全部水泥,对此甲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一 1、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其一适用,而且本题中的定金为标的20%即2万。而本题中并未明确使用定金一词,很难适用定金条款,5万元预付款合法,但3/5具有担保力不合法。 2、乙公司终止合同关系不合法,因为合同已生效,没有法定原因合同不能单方终止。 3、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和1万元的实际损失。 案例二 1、不可以,因为乙厂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乙厂不能拒绝退货。 2、可以,因为乙厂提供的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厂可以单方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3、应甲方请求解除未履行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违约金条款计算的,则按违约金条款计算,若请求按定金条款的,则依定金条款。

6,劳动合同中不规范条例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属于无效条款,法律上不支持的。你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到时就可以走了,没有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之外没有违约金。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侵犯了劳动者的解除劳动权。约定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因招用劳动者所支付的招聘费用(有发票)未到期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培训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有发票)为到期部分。除此其它违约金无效。
你好!你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部门规章条例等处理相关问题。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
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且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辞职需要赔偿剩余服务期违约金如果不存在专项培训,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辞职就可以,不需要一个违约金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有没有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1、首先,你需要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存在及其期限;2、在证明第一项内容后,企业不能仅以其与其他员工签订的3年期6个月试用期的合同来证明你也是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的合同。单位必须提供与你签订的合同,证明他签署了合同并且期限是3年,且6个月试用期。3、单位在证明了与你签订了合同,期限3年,使用6个月的情况,还应当举证证明你不合格。4、社保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交纳,不区分试用期或者非试用期;5、双倍工资是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1个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白辰宇有关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协商一致违法解除申诉人:王某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2005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
你好:  给你提供了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的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1、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补发孙某1997年4、5、6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孙某申请后由公司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希望满意并采纳。
1、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理由,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公司收回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是你放心,仲裁时公司肯定会拿出来的,否则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索取双倍工资,他不是更吃亏了。但不管怎样,入职一个月后至前劳动合同时这段时间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4、这段时间就算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通过仲裁解决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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