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举例说明

有效,但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举例说明

2,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1.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 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3,哪些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哪些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4,什么叫可撤销合同

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其特征有: ①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③变更、撤销合同由变更权人、撤销权人主张。 可撤销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5,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反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6,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哪些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能举几个例子吗

一般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比如说买用做结婚的新房时,买家询问是否发生过凶杀案时,卖家说没有,然后签订合同
1、违法的,在强制情况下签订的2、合同里写有中止条款的3、合同签订主体一方破产的
楼主你好,你的理解不是很全面。 1、合同的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合同效力待定,又称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通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权利人不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2、两者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具有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状态;而可撤销合同是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3、两者的相同点: 其一,未被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具有合同无效的共同点。其二,两者都具有欠缺终局的有效要件,法律对于它们的否定性评价是相对的,均允许有权人治愈该瑕疵。 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受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第2款)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第1款第1项) 订立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法》54条第2款第2项) 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

7,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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