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以下情况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6、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哪些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4,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是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与施工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某一项建筑劳务进行分包,会因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而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个人与施工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与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无关。也就是说,即使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照样要按照合劳务分包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个人承包方。

5,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主要是什么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越级承包。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4、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5、非法转包。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6,施工合同怎么才能判断无效

首先说,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你们开始订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在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下对你们并不有利。而且如楼上所说那样,你们不具备判断该合同无效的条件。其次: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一个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单位延迟开工,则到竣工日期你们就不能交工,那这时你们如何处理?明显这不是你们的责任。第三,退一步说,就算合同中没有开竣工日期的规定,从你给的材料看,这个合同也不是总价合同吧---就算是总价合同,再就算甲方不修改图纸延期,在建设期间材料和人工费上涨超过一定限度也应由甲方负责。这是国家最新的清单内容规定,这个幅度一般是10%。第四,如果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你们双方当时都同意,也明白其中的曲折,那它将一直有效,就算工程施工完成交工了,关于工程施工的部分执行完毕,关于工程结算的条款仍然有效。像倒扣你们的管理费的问题,这个必须依合同执行。第五,人防地下室,如原合同中没有,这里面就有大的说法:你可依原合同,也可不依原合同,但最终是须要你们和甲方协商,第六,工程从交工入住后出现的问题,就属于维修方面的问题了。因为工程不合格甲方是不会验收的,更不会入住使用。既然已经使用,再有的问题就按维修问题处理。但施工方应承担的质保责任,在相应的责任期内不可免除。第七,最重要的一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只有几步比较重要,其中订立合同就是关键一步,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这步走好,其它事都是围绕它进行了。第八,你所说的问题的处理:你们当时的无利润报价而中标,可见有些不中标难以活下去的意思,甲方或者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会随意给你们扣。可以从两方面处理:一,打报告让甲方批,详细说明工程延期的原因,因为延期而导致成本上升的具体数额,比如说一百万,如果甲方只同意批五十万,那你们也算是挽回五十万的损失;二,前法行不通时,可以提请仲裁。或者再进一步,起诉。而且看样子你们时间也不多了,我是说法律上的“时效”时间。所以处理得抓紧进行。祝你们好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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