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合同被撤销之后合同的效力

90"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的,因为撤销权的行使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行使撤销权,合同是有效的,同样,在撤销权行使之前所依据合同实施的履约行为时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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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撤销之后合同的效力

3,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三、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而非赔偿。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及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

一、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而欺诈方,胁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享有撤销权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销权的事由后,可以通知对方撤销合同,对方无异议的,合同被撤销。对方撤销合同有异议的,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1、返还财产。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2、折价补偿。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3、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后果。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望采纳。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依我国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自此,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权的消灭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1)在法定的行使期间里撤销权人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各国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该种权利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一旦该期间经过,则撤销权亦归于消灭,不能够再行使。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此类立法例,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故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便是1年,该期间是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即除斥期间。该1年的法定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计算),如若撤销权人在此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因期间的经过而消灭,相应的,可撤销合同亦变成有效合同。如前所述,对于撤销的事由还应做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即区分欺诈与受胁迫之间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该做不同的起算。(2)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此乃撤销权消灭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撤销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对于撤销权能否被放弃,理论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撤销权人能够放弃其撤销权。权利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权利,如果不能放弃,那权利亦不能称之为权利了。因此,撤销权作为撤销权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撤销权人在拥有行使权利的同时当然地亦拥有放弃行使的权利。在可撤销合同之中,可能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销权人会选择放弃行使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那么,在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之后,他是否仍然能够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呢?学界存有观点认为,如若不予其请求法院撤销,则是对其诉权的限制。其实,在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同时,亦即撤销权人放弃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而在放弃撤销权之后,其再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当驳回其诉求,显然这并非构成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
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对可撤销合同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有如下限制:(《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法》第73、74、75条对此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根据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与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由于绝大多数担保形式在被担保的合同订立之时,或订立之后至履行之前就已确定,因此它极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一旦成立,担保权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占有担保人提供的财物,或对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就为债务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但是,在运用债的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对债权的保障作用不如担保方式那样重要。合同的担保通常必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权人才能行使其担保权。而保全的适用并不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6,可撤消合同的含义 特征 种类

可撤销合同概述(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一)重大误解1. 重大误解的含义。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将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混淆。如甲方要将标的物卖给乙方,而乙方以为是送给自己,甲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因此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进行救济。2.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其一,与合同成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才导致了订立合同或者基于当事人的错误,设计了合同条件。如果合同并不是因重大误解而成立,或者合同条件不是因重大误解而设定,则不能按重大误解的规则处理合同。其二,误解应当是重大的。当事人对重要的合同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同时误解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这才属于“重大”。甲乙双方订立运输合同,乙方为甲方运送西瓜,甲方误以为乙方用加长卡车运输,而乙方是想用普通卡车运输。这就属于无关紧要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三,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当事人自愿承担了误解的风险,当然不能按照重大误解的规则进行救济。甲方向乙方出售古钱币,如果是真的,价值10万元;如果是赝品,价值1元。双方都明知这一点,遂以5万元的价格成交。甲乙双方都承担了误解的风险。如果是赝品,买方不得要求变更(退回49999元)或撤销合同(退钱、退货);如果是真品,卖方不得要求变更(增加5万元)或撤销合同(退钱、退货)。(二)显失公平1.显失公平的含义。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2.显失公平的条件。(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双务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这种情况也称为对价不充分。无偿合同没有对价,也就无所谓对价充分的问题。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情形,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之中(发生在交易之中)。(2)主观要件。当合同对价不充分,但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无瑕疵时,该合同不能认定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既然法律承认无偿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完全否定带有恩惠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可以认为是公正的。或者说,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对价不充分的合同,也是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在对价不充分且意思表示有瑕疵时,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才是有失公平的合同。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的不正当影响、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也有己方的误解等。(三)欺诈1.欺诈的含义。欺诈,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有刑法上的效果和民法上的效果。刑事欺诈,除侵害相对人的利益之外,应当认为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应为无效。民事欺诈有三种情况:第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合同可撤销;第二,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担保合同,合同无效;第三,以外的民事欺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比如,因被欺诈而订立遗嘱。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条件。其一,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欺诈,是以引导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为目的,不存在过失的欺诈。其二,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和隐瞒。比如甲方欲购买一幅古画,乙方将赝品说成是真迹,如果仅仅是要高价,而没有假动作,则不能构成欺诈。其三,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人的欺诈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当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诈,则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其四,被欺诈一方因对方的欺诈陷入错误,因错误而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欺诈实际对订立合同起了作用,欺诈行为与合同成立需有因果关系。(四)胁迫1.胁迫的含义。胁迫,是指一方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胁迫订立的合同,与其他可撤销的合同一样,也是成立的合同。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拿着别人的手指盖章或签字,这种情况称为“绝对强制”或“人身强制”,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不能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绝对强制”和“人身强制”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无效处理。2.因胁迫成立的合同的条件。其一,胁迫一方出于故意。其二,胁迫一方的威胁属于违法的威胁,如以揭露隐私等进行要挟。如果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为威胁,就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威胁。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胁,是合法的威胁。 其三,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订立合同。胁迫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因地方政府指令签订保证合同的,是一种不正当影响,尽管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但认定为胁迫法理依据尚不足,因此,不能因此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乘人之危的含义。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的条件。其一,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其二,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其三,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四,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可撤销合同的撤销 (一)撤销权的归属及对可撤销合同的救济方法对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是显失公平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请求变更、撤销权专属于受损害方。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属于被欺诈、被胁迫和危难被乘的一方。对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这种规则,体现了《合同法》尽量保护交易关系的思想。(二)撤销权的性质在民法、合同法教材中,多认为针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不是典型的形成权,是必须经过诉讼的形成权,因而可以称为形成诉权。(三)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除斥期间经过。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比如,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被欺诈的情况后,应当在1年之内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超过了1年的期间,则撤销权就丧失了。再如,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就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因为危难被乘的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了撤销事由。有人认为,《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当在1年内行使,没有规定变更权在1年内行使。这里强调一句:撤销权包括变更权,变更权也要在1年内行使。2.明示或者默示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如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在知道被欺诈的真相后,仍然表示要履行合同,这是明示放弃撤销权;再如被欺诈的一方是卖方,在知道欺诈的真相后,又收取对方货款、给对方发货,这是默示放弃撤销权。(四)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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