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装修合同中有装修总价款20违约金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该如何处理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不属于霸王条款。当然,如果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

在装修合同中有装修总价款20违约金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该如何处理

2,公司规定干不满三个月扣除百分之20违约金这是霸王条约吗

违法,这属于无效条款,如果扣款,你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争取自己的权益。
也许是的。

公司规定干不满三个月扣除百分之20违约金这是霸王条约吗

3,若违约定金没收属于霸王合同吗

这出现在合同中是属于正常条款的,违约必定有惩罚,在合同中注明的定金没收是合理的
在合同中作一项条款是合适的。

若违约定金没收属于霸王合同吗

4,违约金要求赔偿全部金额是不是霸王条款

违约金要求赔偿全部金额,是 霸王条款(1)违约金小于损失,可要求增加。(守约方对损失额负举证责任)(2)违约金高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方对损失额负举证责任)(3)违约金大于损失(高于但不过分),使用违约金。
没有,这是霸王条款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房地产违约金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你说的违约金是买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啊。不管是什么吧。但由于合同的条款是对方实现定好的,肯定有霸王条款的味道。但唯一庆幸的是对方不是垄断企业,而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可以对合同的细节进行协商。还有违约金是把双刃剑,即约束你也约束了对方。所以你要看对方是否一样承担了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及其义务是什么。如延期交房啊。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增加,但是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劳动合同中规定无论哪方违约都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此合同是霸王

不合理合同和不合理条款都无效/《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完全出于自身的原因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建议到当地劳动部门举报这样的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违法条款绝对可以申诉就算此合同你已签订,这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里约定员工辞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要签必须签劳动局统一发的绿色很厚的那种纸张做的合同,那里面写的很细,不能签公司自己拟订的合同,就是出了问题,到劳动仲裁,那合同也是白纸一张,没有作用

7,违约金太高

你要看看劳动法了哦,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有规定的,另外可以告诉你,劳动合同必须是有劳动部门提供的格式版本,这样一来你的劳动合同应该是公司拟订的,那么他其中的一些过分的条款也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属于霸王条款,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一下。
”如何判定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与行使存在多种观点,使得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显得较为棘手。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参照最高院有关预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以此为标准乘以4倍计算违约金。采用这种操作方法的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一个最高额的限定,该限定与违约金过高的限定存在相近的法律价值取向,即对当事人自由约定利率或者违约金的强制性调整,防止高利贷或者过高违约金得利的情况产生。二是以守约方实际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这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一种违约的救济手段,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守约方的利益,使得守约方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有效的赔偿。三是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如按照该批复解决违约金过高调整的问题,事实上就不存在约定违约金的概念,无法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因此,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违约金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守约一方除利息损失之外部分可得利益的丧失。四是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调整标准。该裁量标准的法律依据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院《解释(二)》的出台实施,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进一步蔓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可能进一步加深的经济大环境下相应产生的。在审理各类合同纠纷的案件过程中,为了保障大局稳定,在企业遭遇经济困境时,发挥司法稳定功能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可以适当予以减少这样的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然而,法律有其严肃性,在私法领域,一向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笔者认为,法律的调整功能不应过多的干预。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应当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院不应当主动审查违约金条款。根据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意见,应当视为权利人自愿行使处分权,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同时,一般情况下,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因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调整是当事人的一项抗辩权,法院一般不应直接代权利人行使权利,主动审查违约金条款。当然,在违背社会公德,或者约定的违约金明显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等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整以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转。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只要违约方提出调整请求,法院即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形。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范围,从而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即提出违约金过高而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约定违约金的积极意义在于对损失的预定,免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对损失进行举证的繁琐。当事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该当事人就应当承担起对违约损失进行举证的责任。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参考,才能正确得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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