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同法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是什么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根据合同法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是什么

2,怎么理解合同法和社会契约意识的建构问题

可以从私法自治的角度理解,但是社会契约与合同法所倡导的契约神圣的私法自治理念还不完全一致,社会契约更倾向社会自治和权利的让渡。

怎么理解合同法和社会契约意识的建构问题

3,如何理解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石

所谓的契约精神其实就是一个诚信的概念,要求双方恪守承诺和履行相关的责任。主要靠双方的自觉觉悟,应该说是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而现代的法治,则是强制性的,不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是道德最后的防线。

如何理解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石

4,契约精神的内容简介

《契约精神》内容简介: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没有契约的文明就不是真正的文明。只有具有契约精神的民族,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可以肯定地说,走在文明世界前列的群体,无一不是契约精神的楷模。欧美国家商业文明、政治文明的辉煌,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优良契约精神。

5,何为契约理论

你好!个人理解:这句话不对,应该为合同法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分支。社会契约论强调的人们共同约定建立一个国家、社会,制定一个规范大众的体制。而合同法从表面意思理解也是对契约、约定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但合同法只能调整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相比之下,社会契约可以构建法律调整整个社会出现的所有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合同法是包含于社会契约理论的。

6,二建单选题 48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解正确

A和B是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了合同生效或撤销的条件。没有效力待定的问题。D超越代理权签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已经是无效合同,也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只有选C,表见代理是效力待定。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请问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吗 不是。效力待定是
A,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合同没有效力。D,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看是否被被代理人追认,而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值得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知道,合同就无效,不知道,合同就有效。
你好!A,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合同没有效力。D,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看是否被被代理人追认,而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值得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知道,合同就无效,不知道,合同就有效。打字不易,采纳哦!

7,合同的要约如何理解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其仅仅是一种意思表示。
合同法中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由於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合同法》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合同的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惟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的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惟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②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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