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前的遗赠与死后的无遗嘱公正哪个法律效率大

生前的遗赠法律效力大于死后的无遗嘱。

生前的遗赠与死后的无遗嘱公正哪个法律效率大

2,遗嘱和遗赠哪个效力更高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另外,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遗赠和遗嘱没有效力高低问题,只是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以及行使方式不同而已。

遗嘱和遗赠哪个效力更高

3,大家遗赠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您好,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华律网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大家遗赠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4,遗赠效力优于遗嘱吗

接受遗赠的人对赠与的人负有义务的时候是优先的。比如写明生养死葬的。如果只是单纯赠与,要看立遗赠的文字和遗嘱哪个在后,以最后的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如果遗嘱继承与遗赠发生冲突原则上以后一个为准。 遗赠的效力也优于法定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首先遗嘱继承由于是一种意定继承,因此是在遗产分割时要优于法定继承的,但是它的效力确实要劣后于遗赠抚养协议,而遗嘱和遗赠在分配财产的时候效力是平等的,所以不能说遗嘱的西历是绝对优先的。

5,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继承开始后哪种继承方式法律效力最高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2.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的效力与遗嘱继承的效力是一致的。
1、在法律效力上,遗嘱与遗赠的效力是相同的,立遗嘱人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赠。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遗嘱继承和遗赠因为都反映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如果没有遗赠或遗嘱无效的情形,有没有办法确定先后顺序只能平均分割了)。 2、如果受遗赠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是遗赠抚养关系就有优先继承的权利。3、遗赠继承和遗嘱继承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被继承人如果生前有债务的话,先从遗嘱继承的财产进行清偿。
您好,遗赠和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6,遗赠和遗嘱继承哪个法律效力高

您好。人死后继承与被继承关系首先是从法定继承到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有一个遗赠。在我看,这个其实和法律效应没有任何关系。这个遗嘱和遗赠两个法律效应一样高。这样我们就遇到一个矛盾。那个死者遗产有100万。但他让A与B共同继承这一百万。怎麼办呢。其实这很容易回答。分配遗产时。A与B可以协商。。一般情况下,A分50万B分50万。或者还有别的可能性。在我看来,遗嘱和遗赠法律效应是相等的。但是,这个遗嘱所写的时间是一样的麼。若是一样。则以上面的说法继承。若不一样。则要看时间。比如遗嘱是在2000年立的,而遗赠是在2001年立的,则遗赠有效。如果遗赠中并没有提到与A与B共同分割这100万,则B继承。这个是很复杂的。希望提问着多加点细节这样就更清晰明了。。
你好,看合同成立生效先后和条件成就情况
1、在法律效力上,遗嘱与遗赠的效力是相同的,立遗嘱人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赠。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遗嘱继承和遗赠因为都反映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如果没有遗赠或遗嘱无效的情形,有没有办法确定先后顺序只能平均分割了)。 2、如果受遗赠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是遗赠抚养关系就有优先继承的权利。3、遗赠继承和遗嘱继承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被继承人如果生前有债务的话,先从遗嘱继承的财产进行清偿。
同意楼上意见,另外再补充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7,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对吗

首先遗嘱继承由于是一种意定继承,因此是在遗产分割时要优于法定继承的,但是它的效力确实要劣后于遗赠抚养协议,而遗嘱和遗赠在分配财产的时候效力是平等的,所以不能说遗嘱的西历是绝对优先的。
被继承人贺家新,有自住瓦房三间,生有一子一女,中年丧妻,未续娶。儿子贺树林自从结婚后,虽在本地工作,但很少回家看望父亲,父亲生活困难,也从不给予接济,老人对儿子很不满意。女儿贺小凤未结婚时和父亲一起生活,当时老人的身体尚好,自己坚持劳动,加上女儿的照顾,生活还能过得去。1996年5月,贺家新立下书面遗嘱,言明他死后将自己的三间瓦房和全部生活用具由女儿一人继承。遗嘱由女儿贺小凤保存。1997年初,女儿贺小凤嫁到了外村,也像哥哥一样,很少回家来照看老人。这时老人身体越来越弱,不能参加劳动,困难颇多,一双儿女都不来过问。住在本村的本家远房侄子贺树森见贺家新孤老无依,生活困难,便主动帮助老人拉柴、挑水、做饭,晚上还常与老人做伴。老人手头缺零花钱,他给予接济;老人的房子漏了,他帮助修理。贺家新觉得侄子贺家森心眼好,对自己照顾的很周到,于是在1999年主动找到村干部作见证人,与侄儿贺树森签定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上申明,贺家新的生养死丧义务由侄子贺树森承担;贺家新死后,他的三间瓦房和全部生活用具归贺树森所有。2001年夏天,贺家新去世。贺树森据协议安葬了老人以后,搬进了贺家新留下的三间瓦房内居住,并使用了老人留下的全部家具。不久,贺树林来找贺树森,以自己是死者惟一的亲儿子,法定的继承人为理由,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女儿贺小凤也回来要求按父亲生前立过的遗嘱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贺树森则拿出与贺家新签定的遗赠抚养协议,认为自己按照协议接受遗产,是正当的、合法的。村里的干部认为应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事,支持全部遗产由贺树森继承。贺树林、贺小凤兄妹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控告贺树森霸占其父亲的遗产。问题: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哪一个更高?答: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即“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贺家新生前立下的遗嘱中以言明不分给儿子贺树林遗产,因此贺树林不能再继承父亲的遗产;女儿贺小凤虽持有父亲要其继承遗产的遗嘱,但由于她没有对遗嘱人尽赡养义务,遗嘱人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已经依法变更了自己的遗嘱,与侄子贺树森签定了遗赠抚养协议,而遗赠抚养协议在继承顺序上有是先于遗嘱继承的。据此,法院驳回了贺树林、贺小凤兄妹的诉讼,判决按遗赠抚养协议执行,贺家新的三间瓦房及全部生活用具归贺树森所有。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遗赠抚养协议及其效力。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就遗赠和抚养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必须由遗赠人与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抚养人或集体组织自愿承担遗赠人的生养病死的义务,遗赠人则自愿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赠给抚养人或集体组织。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是特定的人。遗赠人通常是鳏寡孤独的老人,或者是虽有亲属但不能对其尽抚养义务的公民。抚养人只能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义务合同。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是互为权利义务关系。遗赠人按协议享有受抚养人或集体组织生养死葬的权利,负有在其死后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抚养人或集体组织的义务;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按协议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获得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的财产应明确的记载于协议中,遗赠人不能对该项财产另行处分。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尤其是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立的老年人的权利,使其得以安享晚年,老有所养而制定的。同时,它也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继承权和扶养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制定的。在全国各地,经常出现老人虽有子女,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子女没有对老人尽必要的赡养扶助的义务,而在其被继承人死后却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情况。如果允许其继承,对其继承不加以限制,必然会导致权利义务的脱节,使得大量鳏寡老人无人供养,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老年人,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按遗嘱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如果被继承与他人既定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如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没有抵触,则遗产分别按遗嘱和协议办理,倘内容矛盾,互相抵触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遗嘱则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定继承、遗嘱(公证遗嘱、其他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及冲突处理原则1、合法有效的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排除(或优先)法定继承。2、公证遗嘱优先(或否定)其他遗嘱;同类遗嘱中书立时间在后的遗嘱优先(或否定)书立时间在前的遗嘱。3、遗赠抚养协议排除(或优先)法定继承,优先(或否定)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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