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双方和解、第三方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法律依据:《合同法》
d,既然是协商处理,当然要平等、自愿,肯定排除,协商处理也不能违反法律,c项排除。选d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2,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是处理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就是通过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促进的稳定。(二)合法、公平、及时处理争议合法是指,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使处理结论得到当事人的有效执行。公平是指,对集体合同争议进行公正处理,使争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服气。及时是指,迅速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特别是对那些有可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合同争议,更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加以妥善解决。(三)保障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集体合同争议区别于其他劳动争议的特点是,它涉及面广,影响广泛,特别是那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企业或行业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要通过各种必要的手段制止或限制发生此类集体合同争议。即使发生了此类争议,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及时、妥善地解决那些涉及面广的集体合同争议。
哎,这个问题可能我的回答是有权威性的。因为我跟平安人寿保险之间,有合同争议。我打保监会123788投诉之后。保监会给我的回复是。你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的问题,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请依法协商,起诉或保险协会仲裁解决。给你个建议吧!保险协会中财估计没戏,因为那是娘家。起诉成本太高。还不一定能胜诉。就剩下协商了。但保险公司不配和你协商。怎么办?找我呀,关注我的头像。我们团结起来就能解决问题啦!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原则有哪些

3,仲裁机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什么原则

经济合同仲裁的原则:  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无权主动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仲裁机关申请。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立案;反之,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必须全面地调查研究,认定事实,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  3、先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和必经程序。根据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可依法裁决。仲裁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机关即按法律规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简便易行,有利于及时、顺利地解决纠纷。实践中,绝大部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  4、仲裁合议原则。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员若干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6、回避原则。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办理本案不适应,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若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仲裁机关查实后,应更换仲裁员;查无实据的,裁定驳回。

仲裁机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什么原则

4,涉外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1、意思自治原则 协议优先。 意思自治原则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涉外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在实践中,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适用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协议原则,二是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我国《合同法》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面由华律网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4、当事人协议原则 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与合同争议要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外合同纠纷中就管辖权或适用法律问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需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5、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时,如果纠纷发生在某个国际条约的参加国,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时,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综上所述,如果合同双方最终仍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就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5,合同管理制度的纠纷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法,因为乙没有按照正常时间支付货物,,乙恢复生产后甲解除合同也合法还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未及时交付货物来处理的,乙提起诉讼是他应有的权利不存在违法行为,本案合同解除,甲支付以交付的货物的余款。这个结果只代表个人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具体的要法院判决的

6,企业处理合同纠纷有什么原则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项目部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4、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5、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你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网页链接
1、协商。合同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最快办法。相比较仲裁与诉讼的方式来说,协商不需要走各种程序,那么会节约很多的时间。同时,这也是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意愿的一种方式。2、如合同中规定有仲裁协议,可以申请相关的仲裁员仲裁。仲裁相对于协商和诉讼来说,其法律效力居于判决书之下,但时间相对于诉讼来说较快。3、向法院起诉。时间最长的一种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强的一种方式。
好多

7,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合法”。所谓自愿,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下签约。所谓公平,合同条款必须对双方当事人同时权利、义务。所谓合法,合同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的旨意和精神的前提条件下建立签署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这样的原则,合同则无效。
自愿,平等,诚实守信。
1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2诚实信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3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4法律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一)平等、自愿原则(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自由,合同正义,鼓励交易原则。

文章TAG:处理  合同  合同纠纷  纠纷  处理合同纠纷问题原则包括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