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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何时生效

合同生效时间,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原则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如果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担保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担保合同何时生效

2,能否将担保合同的生效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

要将担保合同的生效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在主合同中规定:担保合同生效后的第几日起,主合同生效。也可以规定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生效。这样,在主合同里担保合同的生效就成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了。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加协议没有法律效应。
要分好多种啊,保证类的,合同签订即生效。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则具体要求不同。
现有规定,主合同的生效后担保合同才生效。你反映的情况应该这样理解:主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一方取得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后,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签订和生效是二个概念,担保合签订虽然签订早于主合同生效前,但是,只有主合同生效后担保合同才生效。担保合同的生效在主合同生效后。

能否将担保合同的生效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

3,这样的担保有效吗

这个先要了解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1. 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表明,订立书面保证合同,实质上就是保证法律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现在可以肯定的是,此担保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首先,作为抵押合同来说,其法律效应发生的条件是,协议的合法性,至于这个协议的合法性则考虑到协议的完整性和第三人证明的真实性。第一份合同中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并统一抵押,则其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份协议,不论它是从协议还是独立协议,因其并没有担保人的签字,即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协议完整性,就影响到了它的效力。抵押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配合进行,任何一方拒绝进行登记,登记过程就不可能完成,也就不可能达到抵押登记的效果。第二份协议中,担保人没有签字表示其并没有承认对该协议的支持,因此第二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份无效的协议。 由于抵押合同也是债权发生的一种表现,因此一切与债权有关的合同均适用合同效力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所以关于主合同期限变更,保证合同效力的问题同样适用于抵押合同。

这样的担保有效吗

4,如何设定担保担保的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 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②人保、物保、金钱保 ③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④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同担保的特征 ①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③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优于法定。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如果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这里需具备两个条件:1、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2、必须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若担保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也可被判定无效。

5,如何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你不能取消这个担保协议。担保一般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一般担保,法律认定为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责任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担保人承担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只要债务人不同意还债,债权人就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其代为偿还。建议你通过三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担保你签字担保在债务人不还款时你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三方协商可撤销担保,特别是担保权人要同意,即出借人要同意。
教你确定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担保合同的生效有几种形式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一)保证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三)质押的生效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担保合同分三种生效方式:签订生效,附期限生效和附条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7,怎样的债务担保书在法律上生效

只要是写明担保人是某某,然后担保签字就生效了,当然担保毕竟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才有效。
自愿签订的。
好像有一定的诉讼时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担保协议书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 )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  1.作为委托人的 (以下称“甲方” )  2.作为担保人的 宁德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在福安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1.甲方拟与 (下称“受益人” )签署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 (下称“合同” );  2.甲方申请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 为受益人,金额为 ,有效期自上述 生效之日起,期限 的 保函(下称“保函” ):  兹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受益人开具 保函。  一、 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  1.向乙方提供下经协议双方约定选用下列项反担保方式。  (1)经乙方认可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名单如下:  a、企业法人① ;  ② ;  ③ ;  ④ ;  b、自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交纳时间:  交纳方式:  付款帐号: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a.在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借款合同》项下)义务, (贷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款项内向 (贷款方)予以支付;  b.甲方未按规定交纳担保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  c.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的应付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d.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  e.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体现任股东(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甲方有法定的权利与受益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受益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甲方向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甲方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甲方保证将合同项下乙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内的所有借款,用于 ,不得挪作它用;  8.甲方保证履行与受益人签署的合同;  9.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甲方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第一个月财务报表报送乙方,以后按 度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  10.乙方不对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1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三、保函项下的索赔:  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乙方索赔,且乙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规定,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垫款向受益人支付时,乙方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1%(百分之壹)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的追债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垫款及应付罚金。  四、保函的修改:  甲方要求乙方修改保函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受益人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保障,否则乙方不能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五、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保证,在签署担保协议书时,一定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有关部门费用: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 (百分之 点 ) 折计收 ,计人民币 万元。  (2)担保费按担保期限计算,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取。  2.滞纳金:  甲方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推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费用总额每天向甲方收取0.5‰ — 1‰的滞纳金。  3.其它费用:  乙方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费用(如,乙方在对甲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甲方支付。  六.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面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其它:  本协议中手写部份与打印部份均属本协议的组成部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共4页)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副本按需制备。  九、特别提示:  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下列两方正式签署。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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